佛山市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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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制度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物管行业诚实、守信新形象,努力创建诚信企业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在全行业大力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良好风尚为宗旨,结合顺德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实际情况,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特制定本制度。

全行业自觉遵守,接受社会监督。

月内申请加入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本制度颁布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2009年8月1日

前加入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

(三)区外物业服务企业在顺德区首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加入

顺德区物业管理协会。

(四)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会员

义务。

3、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 设机构,并履行会员大会决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4、理事会理事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

5、区物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批评、业内警告或者公开谴责通报等处理。

(一)受到区物业协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并在《诚信评分手册》中记分、备案。

(二)受到区物业协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相关工作;

(三)区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业内警告、公开

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

服务从业人员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有关招投标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由物业管理协会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处

理;

(三)有关顺德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诚信行为加分记录或者低价竞争等不良行

为记录,物业管理协会报主管部门处理;

(四)有关企业诚信等级评分等工作,物业协会成立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由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组成,经理事会议与协会法律顾问合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工作办公室,由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六)由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建立企业《诚信评分手册》,并接受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分办法

(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 1.1 未按时缴纳会费的;

1.2 对于“企业服务质量与价格不相符”投诉,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 1.3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应改进但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1.4 不配合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区物业协会对企业开展相关检查等工作的; 1.5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2

私自印刷及涂改示范文本,不按规定使用顺德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示范文本》的;

1.3

违反企业退出项目的行为规范,未按规定和时间办理移交手续的; 1.4

泄露业主资料,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1.5

实行酬金制收费的企业,未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1.6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0分处理的情形。

(三)C类情形之一的,记15分

1.1

在行业中出现“以低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管理项目导致市场恶性竞争的行为的;

1.2

违反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支付经费,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 1.3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进行经营的; 1.4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

1.5

在行业中歪曲事实、造谣惑众,严重破坏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声誉,迫使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1.6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垄断搬运价格及行为的; 1.7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8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1.9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四)D类情形之一的,记20分

1.1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约定,将物业服务项目整体外包给其他企业经营的;

1.2 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1.3 退出时向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损毁、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1.4 聘用公开谴责人员造成对本企业员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人身、财

产侵害等行为的;

1.5 承接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早于企业资质申办时间的;

1.6 因企业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7 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记录20分处理的情形。

3、企业优良行为的记分办法

(一)在考核年度中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从业人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按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进行处理。

(一)记分起点分值为100分,企业如出现优良行为加分较多时,可允许超出100分;

(二)企业诚信记分按每年度进行统计,年末计算及分布总分值;

(三)扣分分值记录将由相关部门转交协会或者由协会直接受理的有效投诉,在经协会进行核实后,以企业每次发生的不良行为作为扣分依据;

(四)考评分值在90分或以上为一级诚信优良企业,考评分数在80分至89分为二级诚信优良企业,颁发《年度荣誉证书》及公开表彰,并可考虑免予佛山市企业资质换证规定现场检查;

(五)考评分值在60分(含本数)至79分为三级诚信合格企业,按佛山市企业资质换证规定现场检查为两年一次;

(六)考评分值在60分以下为三级失信企业,必须限期要求整改,每半年按佛山市企业资质换证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连续2次整改仍不能通过的企业,受到物业协会公开谴责通报,并由区政府主管部门采用降级或者取缔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处罚;

(七)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创优行为来对诚信分值进行加分,此条是作为对企业创优的激励机制之一;

(八)同一类型的不良行为如果重复发生,可以重复扣分;针对同一项目的表扬奖励,原则上加分分值不重复,以表彰单位最大为限,如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市优后又获得省优,那么该企业的诚信加分的分值应为加分行为中分值最大的20分。

6、分值记录及公告办法

(一)《诚信评分手册》记录顺德区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业绩、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奖罚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区物业协会予以登记并加盖公章,企业更改登记内容应于7日内通过计算机网

络上传协会数据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委托物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在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投诉。

(三)企业诚信评分总分按年度累计后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将在《珠江商报》、区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区物业协会网站以及企业管辖的小区内进行公示。

(四)企业对公示分值有异议,可向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诉。

15天内送达区政府主管部门及被投诉人。

6、协会工作人员遇到业主对其企业服务行为不满意或有异议时,应告知其具有投诉的权利,且投诉应在投诉事项发生的3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消除之后30日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7、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逾期提出投诉的,投诉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投诉事项的真实性,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8、投诉人填写的《顺德区服务行业投诉表》可在协会网站上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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