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制度_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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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制度
一、评议的对象
学校校长、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二、评议的主要内容
对照校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评议。
1、“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主要看干部的政治立场、党性修养和奉献精神,看干部立党为公、遵纪守法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政会议决议的情况。
2、“能”是指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主要看干部学习理论、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领导水平的情况;看干部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勤”是指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责任心。主要看干部是否勤奋敬业,踏实工作,深入课堂,联系师生;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绩”是指干部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益等情况。
5、“廉”是指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主要看干部防腐拒贿的情况;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情况;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民主评议校级干部必须在市教育局党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方法和程序为:
1、开展学习教育。提高校级干部的思想认识,以正确的态度接受民主评议。
2、组织调查走访。召开师生、家长等代表座谈会,了解师生、家长对校级干部的评价和意见,并将座谈走访情况书面报告党委。
3、校级干部个人小结。书面总结个人履行职责包括个人目标责任达成情况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的打算和措施。
4、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学校全体教职工参加。在学校校级干部逐一述职后,由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测评。
四、评议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
五、评议结果的处理
1、作为校级干部任用和年度考核定格的依据之一;
2、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校级干部本人反馈;
3、对评议不称职对象进行诫勉谈话或作出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