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管理办法_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2020-02-28 企业文化建设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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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第三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 行培训。

第四条 每年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五条 对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 地,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企业文化 学会汇报上一年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对其示范基 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所产生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八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宣传推广办法

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功案例以现场研讨会、案例丛书等形式进行推广,加强基地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交流与探讨,共同促进企业在文化建设上的发展

与创新,提升企业素质与核心的竞争力。

第十条 “示范基地”称号保有期二年,二年后予以重新审定,经审定合格可继续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累计获得三次(六年)以上者,可获得永久性荣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 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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