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章程_广东企业文化

2020-02-27 企业文化建设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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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2008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Cultural Aociation of Private Enterprises.第二条 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是由广东省总商会等单位牵头组织,由省内知名民营企业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活动,传播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总结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推进我省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民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民营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为我省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本会接受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广东省广州市朝天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帮助企业创建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第七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现代化要求,培养造就具有现代化意识的民营企业家,树立企业家精神,塑造企业家风范,树立企业家形象。

第八条 帮助会员企业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全面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整体素质,培育适应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九条 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文化理论研究活动。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优秀企业文化工作者评选与表彰活动,总结和推广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新经验,推动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条 不定期举办“广东民营企业文化建设论坛”,组织会员开展对现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理论与发展趋势、社会经济与文化的“热点”问题的研究探索,指导民营企业制定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提高我省民营企业文化理论水平,推进民营企业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广东建设文化大省服务。

第十一条 配合会员企业兴办经济与文化实业,开发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市场策划、信息、管理咨询等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工商界、企业文化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学习、借鉴和推广国内外企业文化和管理经验;组织会员企业负责人、企业文化工作者到港澳台及国外开展考察、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不定期举办“民营企业文化节”、“民营企业文艺汇演”等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培养中高级企业文化艺术体育骨干和编辑出版企业文化建设有关的书刊及音像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分为单位理事、个人理事。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单位理事须是民营企业、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群众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理事须是热心民营企业文化工作、并对民营企业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建树的人士。

第十六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1、向本会领取章程和入会申请表并填写好交回本会;

2、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须经秘书处审查批准;

3、缴纳会费;

4、由秘书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获取协会编印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3、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理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按时缴纳会费,关心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4、积极向本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及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九条 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理事证书。理事如果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名誉职务须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好,在民营经济文化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守法经营、依章纳税、信誉良好,在本会理事中起表率作用;

(三)所办企业在本会中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乐意与本会成员介绍和交流办企业的经验;

(四)关心本会的建设,为本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出钱出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和带领本会成员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大会;

2、检查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出席或参与对外活动;

5、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理事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

2、提名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5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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