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策划案例_房地产开发策划案例

2020-02-26 策划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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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策划案例(1)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 1 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这种情况下甲、乙两企业该如何纳税?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纳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

由于甲、乙所属税目的税率相同,因此,甲、乙双方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双方合计缴纳50万元的营业税。

双方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既满足双方要求,又可以节省税款?首先看税法中对合作建房的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第二种方式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但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界定。这是在筹划前必须先要了解的,否则会弄巧成拙。所谓投资入股,必须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如果名义上为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的方式取得报酬,就不属于投资人股行为,而是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行为,只是其取得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的方式有些特殊罢了。因而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可见,上面两企业采取的是第一种合作建房的方式,„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是否会好一些呢?若甲、乙两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税法规定,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人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如果以后一方想转让房产,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纳税人明显地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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