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_保障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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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发包人名称)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7]51号规定,我方在此向发包人承诺:
1.我方拟承包(工程名称)项目,我方保证在收到发承包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南府发[2007]51号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如我方在承包的(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3.如我方不按南府发[2007]51号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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