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承诺可以可能(何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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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承诺何以可能
09伦理学何志昌2009010031
【摘要】:在当前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浪潮中,绿色发展无疑是世人热切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离开了绿色发展,人类和世界就难以生存;离开了绿色发展,就难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这已成为世人的共识。然而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绿色发展权利、绿色发展责任及绿色承诺等相关的伦理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绿色承诺的伦理问题也显得十分突出。所以,理解绿色承诺的概念和了解其实现形式是解决这个伦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关键词】:绿色发展绿色承诺责任权利
在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中译本中“出版者的话”有这么一句话:“发展观的发展,传统发展观的突破,新的可持续发展观的形成,发展理论和学说的创新,乃是20世纪下半叶人类对于自然、社会和自我认识的一个飞跃。”正是有了这种飞跃,传统的发展观受到了挑战和质疑。于是,绿色发展便成为了人类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但什么是绿色发展?按照一般的解释:“从内涵来看,绿色发展是在传统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模式创新,是建立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支柱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要将环境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二是要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绿色发展的目标;三是要把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绿色化’、‘生态化’作为绿色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从这种对绿色发展的理解可以看出,只有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符合绿色发展的最终鹄的。这就意味着绿色发展的目标是需要人类共同的参与和不断的努力才能予以完成的使命。因此,作为发展的主体必然会涉及到权利与价值、义务与责任的问题。在这之中,承诺或绿色承诺便是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1.何谓绿色承诺?
何谓绿色承诺?所谓承诺,就是指对某项事物答应照办;而绿色承诺也就是指在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向外界做出的一种具有前瞻性的允诺,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在绿色发展过程中的的责任和义务。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英文单词promise和commitment的区别。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同样的都可以表示“承诺”的意思,但其实质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更多的是指主体主动自愿地对某事物做出允诺,带有主体的主①
②①② 【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M].高铦、温平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p1 百度百科
观性色彩;而后者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客观性,不论主体自己是否愿意主动去接受和承担。所以,要理解绿色承诺的意思,就应该理解承诺词汇的含义。也可以说,承诺可以分为两种不同含义所指的承诺。一种是带有主观意志更强的承诺;另一种是带有客观性质更强的承诺。同样,绿色承诺也是一样,既有体现主观意志的的绿色承诺,也有体现客观性质的绿色承诺。而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所指的绿色承诺便是更多地倾向于后者,即体现客观性质更强的承诺。也可以表述为,在绿色发展过程中,由于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而对主体产生了客观存在的责任和义务,则绿色承诺就是表达对这种客观存在的责任和义务的允诺和履行。关于绿色承诺,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首先,绿色承诺的主体。绿色承诺既包含了行为主体自愿表达的意志,也包含了行为主体自身所承担的客观存在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说明,绿色承诺与其他的承诺不一样,它可以是以个人、家庭或单位为行为主体,也可以以集体、民族或国家为行为主体。
其次,绿色承诺的对象。绿色承诺是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为承诺对象的,它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才产生的,这也就解决了绿色发展主体对谁做出承诺的问题。这里可以表现在三方面。
一、发展主体对自然的绿色承诺。毋庸置疑,发展的问题归根结底也就是人的问题,因而发展主体也就是即特指的人的主体,包括单数的个人和复数的群体。人作为自然存在物首先要生存,因此它首先要面对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责任应该也只能落在作为主体的人的身上,而不应该也不可能落在自然的身上,因此绿色发展的主体性尽管赋予了发展主体某种自由与权利,但发展主体在行使这种自由与权利时,即使对应的一方是物,发展主体也要相应地承担一份责任,否则发展主体在改造任何自然界客体的时候都可以毫无节制地索取与破坏。所以仅对主体性本身来说就足以意示着一种责任与义务,而不论关系的另一方是人还是物。因此摈弃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利己主义,主动承认自然的主体性地位,从而通过保障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成为发展主体在道德上给予自然的一个绿色承诺。
二、发展主体对他人的绿色承诺。作为发展主体的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这就意味着发展主体还必须面对他人的存在,因而在发展实践上又导致另一层关系,即发展主体与他人的关系。作为发展主体的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有理性,也就是说作为发展主体的人能形成并通过一定的原则主动地规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具有理性的意志。在发展主体的世界里,“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每一个理性的发展主体都具有绝对的价值与权利,每一个发展主体都是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每个发展主体面对他人的时候就不①①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p
53能只根据自己的私欲行动,而必须把所有的发展主体当作目的,并根据对所有发展主体都普遍有效的理性法则行动,这就是发展主体在处理自我与他人关系时必须对他人做的一个绿色承诺,以达到与他人、社会和谐可持续的发展。
三、发展主体对主体自身的绿色承诺。发展主体与自身的关系,即是作为发展主体的人与其身心关系。作为发展主体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动物,自我意识把人从自然、他人甚至肉体的我分离出来,并给予这些关系以理性的思索与把握。在柏拉图的哲学里,就暗含了主体与自身的关系。他所谓的人的理性也就是指理性的主体,即经过理性反思而形成的能遵循理性法则的主体;人的激情便是指为情欲所左右的自身,即以情欲为存在根据的为情欲驱动的自身。因此,作为遵循绿色发展主体的人,就应该是遵循理性的主体。这样的发展主体是可以从本质上实现主体与自身的和谐与健康发展,也即身心的和谐健康发展。可见主动节制自身的情欲,不要肆意去过度消耗和浪费物质资源,使发展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则可以彰显发展主体不的道德理性,从而促进发展主体身心的健康发展,这就让发展主体在绿色发展过程中必须给予自身一个绿色承诺。
最后,绿色承诺的性质。第一,自觉性。所谓自觉性,是所有承诺本身都具有的共性,也就是意指绿色承诺是行为主体自觉主动地作出的承诺,是出自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被强迫的。第二,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指绿色承诺针对与所有的生命体都是存在的,既可以是单独的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只要是真实地生存在这个时代和这个环境之下,只要他对环境和社会有所需求和获取,就自然地产生了一种对社会和环境责任和义务,他就有必要对这种责任和义务作出承诺。第三,前瞻性。绿色承诺的前瞻性是指它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未来的发展来说,具有一种超前的指引功能,能够很好的引导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对社会和环境破坏性的损害起到一种积极的防范作用。第四,客观性。绿色承诺在体现它自身的性质时,主要是以它的客观性为主。就是说,无论发展主体是个人还是群体,只要是生存在这个社会和环境下,都必然产生一种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他从中获取了自己的权利和价值,他就必须承担和履行相对等量的责任和义务。而发展主体就必须对这种责任和义务作出接受和履行的承诺,于是绿色承诺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也即说明绿色发展主体对绿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义务所作出的承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承诺。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绿色承诺何以可能——绿色承诺的实现形式
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绿色承诺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不同的发展主体在绿色发展过程中所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的问题。虽然对于不同的绿色发展主体而言,他们各自所获取的权利和价值是不同的,在绿色发展过程中他们平等地享受发展的权利同样必须同等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就必须对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接受和履行的承诺。但又正是因为绿色发展主体他们在发展过程中所获取的权利和价值是有区别的,便在面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会存在一些争议和分歧。对于发达国家这样的绿色发展主体可能在发展过程中获取的利益和资源都要比发展中国家所获取的要多得多,但在面临着承担绿色承诺时却是等量的,这固然就要产生冲突和矛盾。如果这样的话,公正的天平就会倾斜,最终导致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和矛盾的加剧。所以,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在国家政治上明确绿色发展主体的权利界限。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只要是作为真实的主权国家,就都享有自由自愿发展经济和社会的权利。但享有发展的权利并不是意味着肆意地、毫无忌惮地去发展,甚至是掠夺和抢占他国的资源和财富、剥削他国的劳动力和污染自然环境,这都是无限放大主体发展权利的结果。绿色发展本身就涵盖了一种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绿色发展主体要有权利,但也必须对权利进行界定,应把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责任范围之内。绿色发展主体被问责的重要社会条件是主体拥有相应的各种权利。“一个人只有成为一定权利主体,才能成①为道德责任的主体。”绿色责任的承担应该与绿色发展权利相结合,离开了权利的绿色承诺
就会变成单向度的要求。如果绿色发展主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那么他们在绿色发展过程中承担的道德责任往往会由于缺乏现实基础而流于空想,对之进行责任追究也就缺乏一定的客观依据。在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国家作为绿色发展主体享有发展的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就像公民享有接受教育权利,人身安全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权利,社会生活保障权利,平等的社会分配权利等,同时公民在享受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自然地意味着具有维护这些权利实现的相应责任。权利和责任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契约性关系,如果绿色发展主体自身行为不当、淡化责任意识,并导致不良后果,主体就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惩罚。所以,明确绿色发展主体权利的界限是明晰主体履行绿色承诺的必要条件。
第二,在全球制度上制定绿色发展的责任规范和法律。古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绿色发展主体,必然会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代表自己的利益。而绿色发展主体总是以人来充当的,虽然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但在面临着利益的诱惑下,难免会偶尔失去理智。从这样的人性前提出发,为绿色发展主体制定相应的责任规范是合乎理性的。这就像人作为行为主体在道德实践中一样,人的不道德行为或不遵守诺言的行为产生,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一般而言,在制度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道德问责是容易做到的,绿色发展主①郭金鸿.《道德责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p22
4体在违背道德规范时就会主动地进行自我谴责和自我反省。而在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条件下,绿色发展主体往往会将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归罪于外界,即使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也总是逃避和推脱自己的道德责任。同样,国家作为绿色发展主体,如果在全球没有秩序和规范的约束下,各个国家多只顾及自己国民的利益,都以他国为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这就会导致全球秩序的混乱和无章。不仅不利于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对于一些弱小势力的国家造成不可恢复性的损害。因而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在明确的绿色发展主体权利界限的情况下,就应该制定一种规范和法律。这种规范和法律能够确保绿色发展主体履行绿色承诺,而且当绿色发展主体不能够履行这种承诺时,这种规范或法律会给予一定的惩罚和责难。要做到这点,这就需要在微观层面上为承诺责任追究建立一种健全和完善的体系,如确立合乎时代实践发展要求的绿色责任承诺监督制度、绿色责任评价制度、绿色责任承诺追究制度等。制度赋予绿色责任承诺追究以确定性的依据,并以刚性形式赋予绿色责任承诺外在的保障力量。有了良好的全球性的制度条件和责任规范,绿色发展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就能够根据明确的制度规范来进行责任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确认和选择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从而客观有效地进行责任追究,减少问责的主观随意性。因此,要使不同的绿色发展主体的绿色承诺实现可能性,一种完善的全球责任规范或法律体系是各国与各国之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在人类道德上培养绿色发展主体的德性情操。古希腊德尔菲神庙的箴言“德性即知识”,被先哲苏格拉底毕生都奉为真理。暂且不去考虑这句格言逻辑上的真理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德性在我们人类生活中是至关重要的,直接牵系着整个人类文明的存亡。德性作为道德品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力量,不断地使人超越当下的生存境况而获得提升,但德性的这种超越力量还是潜在的,还停留在意识的层面,是一种抽象的道德理性,它还需要由抽象的精神力量转化为现实力量,需要在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中得以实现。德性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就是道德主体对道德责任的践行,德性的魅力就在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崇高责任心。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都有着各自不同的道德品质和德性情操。尽管如此,但依然存在着一些还未显现和未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各个国家所秉承的道义存在分歧、民族所信奉的宗教教义不同或不同群体理性的人格不一致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为彼此的发展造成了壁垒,也阻碍了绿色承诺的完全实现。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的发展主体在为各自自身的权利争取和并重自身所承担责任的同时,再培养一些普世的德性情操,这些德性情操是作为任何一个发展主体都能企及和实现的,因而绿色承诺的实现就不会沦为镜花水月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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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广西南宁),2009,10.[7]文艺文.《论道德责任》[J].《求索》(湖南岳阳),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