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诚信、双承诺”承诺书范本_工商双告知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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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妹镇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承诺书
甲 方:坡妹镇岩云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女)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黔党发„2011‟17号文件《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和黔人领办发„2013‟3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村《群众自治民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向本村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依法为本村符合规定的生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
(四)落实各级各部门对本村计生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五)免费为本村生育对象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免费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七)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帮助发展种养殖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种惠民政策。
(八)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在发展经济产业需要贷款时,由村民委协助办理信贷业务。
(九)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迟或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家庭和二女结扎户,除按规定享受利益导向政策外,还给予惠农政策的倾斜。
(十)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群众自治民约》,积极配合甲方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严格遵守《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早婚、不早育、不政策外生育。
(三)不违法收养孩子,不帮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四)按规定按时参加妇检,出现政策外意外怀孕后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生育孩子后,主动在及时期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六)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接受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主动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外出务工前,主动向社区报告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并告知甲方流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按时寄回妇检证明。返回时,在2日内向社区村委会报告相关信息。
(八)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九)积极向社区报告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
(十)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按政策生育和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承诺,有权向村履约监督小组投诉,有权向上级履约监督机构反映。
镇履约监督电话:0859——4388068,0859——4388424。
(1)甲方未按时履约的,村履约监督小组督促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承诺,对仍未履约的报告上级履约监督机构,经查实,确为村民委责任的,对村民委责任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2)甲方未按时履约的,经查实,为镇党委、政府或县、镇直属有关部门的,由县、镇履约监督机构责成镇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履行承诺。
(二)乙方违约的,经评议、公示、告知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群众自治民约》和本承诺内容,暂停乙方有关惠民奖补政策和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在履约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放弃享受的低保、等优先优惠政策,并愿接受计生政策法规及《群众自治民约》规定的相关处罚。
四、本承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岩云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乙方: 夫妇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