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合规经营承诺书_xx单位合规经营承诺书

2020-02-27 承诺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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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合规经营承诺书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质要求

1、烟台保监分局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延续、变更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对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开展实施监督管理。

2、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事先经烟台保监分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相关机构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应向烟台保监分局提出延续申请。我局将根据申请机构试点期间的经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

3、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臵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并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执业要求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需要变更许可证事项的,应事先报经烟台保监分局批准备案。

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

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及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不得挤占挪用保费。

8、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代理权限、代理手续费比例、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信息。交强险业务每单手续费比例区间为0-4%,商业车险每单手续费比例区间为0-8%,非车险业务每单手续费比例区间为0-15%。如认为有突破此手续费区间的必要,需合作双方联合行文请示,说明理由并同意烟台保监分局举行听证或向社会公示,审查同意后方能突破。

9、代理手续费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转账方式(银行汇款、网银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支付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一致、专用于收取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严禁收取任何代理合同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利益。

10、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取得手续费时向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1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建立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保单信息及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三、处罚办法

12、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台保监分局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未能按照规定管理兼业代理业务;

(4)存在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13、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烟台保监分局依法注销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烟台保监分局不予延续;

(2)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

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存在上述行为,由烟台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1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由烟台保监分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烟台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台保监

分局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2)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18、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相关规定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烟台保监分局、车行各执一份。烟台保监分局联系部门:监管科

联系电话:0535-6868355

传真电话:0535-6866777

请将下面的黑体字抄写在空白横线处 本机构已对上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承诺书》详尽阅知并承诺遵守。

申报机构负责人签名:申报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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