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_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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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165号),规范和推动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如下税收服务承诺暂行规定。
一、服务承诺内容
(一)信息服务承诺
1、在宁波市地税局的网站()上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
2、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
3、有条件的通过电子触摸屏、语音电话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及时、动态的涉税信息。
(二)咨询服务承诺
纳税人通过网站进行的咨询,应自收到咨询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采用上门面谈咨询的,即时回答。对纳税人提出的咨询当场不能或无法确切回答,应做好书面记录,请示上级或相关部门,在上级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咨询人。
(三)办税服务承诺
纳税人办理下述涉税事项,在条件符合、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地税机关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理。
1、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于受理后,即时办理。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后,即时办结。
(3)外来纳税人申请办理报验登记,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4)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5)办理验证手续,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6)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2、发票管理
(1)首次申请购领发票,于审批同意后即时发放。
(2)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即时发放。
(3)临时经营申请填开发票,于受理后即时办理。
(4)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受理后即时办理。
(5)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改版等事项,需办理发票缴销的,缴销量少的,受理后即时办结,缴销量大的,受理后预约办理。
(6)发票遗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基层地税机关应予自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纳税申报、征收
(1)上门纳税申报,于受理后即时办结。
(2)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在网络、线路畅通情况下即时办理。
(3)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税务检查
(1)除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和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情况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检查通知。
(2)通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及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3)各级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
(4)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书面的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纳税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6、待批文书
(1)需延期纳税申报的,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减免税的,予收到减免税申请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审批权限内的,于收到转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提出停、歇业、复业申请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5)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6)定期定额的核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7)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提出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四)权利保护的承诺
1、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因各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就直接损失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五)其他办税服务承诺
(1)各级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所必需的涉税资料。(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二、违诺处理
建立纳税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服务态度恶劣,或因不规范执法受到纳税人或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等严重影响地税形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宁波市地税局投诉电话:“12366”税收服务热线,宁波市财税局网上投诉:www.daodoc.com。
四、本承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局各业务处室业务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按《宁波市财政税务局财政、税务业务办理流程(试行)》(甬财税办[2003]5
5号)执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和直属分局、稽查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