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十项承诺_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

2020-02-26 承诺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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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十项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

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并按规定及时注册或变更,不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2010年新颁布的《诊所基本标准》。

严格落实科室设置,科学布局;严格落实人员配置。

三、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出租、出售、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

资质证件。

四、医疗机构牌匾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相符。坚决杜绝假专家、假医生

坐诊;医疗广告依法上报和审批,不刊播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

五、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六、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按法律、法规、规范和程序做好疫情的登记、报告和处

理,绝不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告,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

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与管理工作,严防院内感染,应依法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工作许可证批件、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明等。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八、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各类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规范

各种医疗文书书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颁发)等规定执行。

九、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

品。

十、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校验。若有

任何变更,须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从事执业活动。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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