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坛』 [经济杂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_中国加入wto前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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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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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履行透明度原则有哪些承诺?
>> 入世后进出口经营权会怎样放开?
>> 入世后我国如何管理进口关税配额?
>> 对进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承诺了什么?
>> 反倾销、反补贴以及补贴政策与反补贴措施
>> 保障措施
>> 入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承诺?
>> 入世后中国外商投资导向
>> 农业:中国入世承诺了什么?
>> 汽车业:我国向世贸组织承诺了什么?
>> 银行业、证券业:我们承诺了什么?
>> 信息产业,我们向世贸组织承诺了什么
>> 纺织业:我们向世贸组织承诺了什么
>> 石油化工业:承诺了什么?
除少数商品外,其他专营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逐步放开
入世后,我国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的进口,和茶、大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出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由政府指定少数公司专
营。其中,植物油(豆油、棕榈油和菜籽油)进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将在2006年1月1日取消,丝绸出口也将逐步取消国营贸易。对于保留由国营贸易公司进口的货物,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另外,非国营贸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仍有权进口供生产自用的此类货物。
我国还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晴纶、钢材继续实行指定公司经营,但在3年过渡期内,将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的企业清单,并最终取消指定经营,国有、合资、外资、私营等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均可从事经营。(指定经营指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某些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指定经营和国营贸易的区别在于,国营贸易是可以一直保持下去的(除非另有规定,如植物油),而指定经营需要在谈判规定的时间内取消。)
银行业、证券业:我们承诺了什么?
银行业:我们承诺了什么?
我国承诺逐步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在5年过渡期结束时实现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为中外资银行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银行业入世承诺可概括为:
坚持审慎原则发放营业许可
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不要求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即外资银行营业许可的获得不受经济是否需要、当地市场是否饱和等理由限制。只要经营是安全的,风险是适度的,就可以获得经营权。入世5年后外资银行将享有完全市场准入,即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我国承诺加入时即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的限制,外资银行可以立即向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全面提供外汇服务,且不需要进行单独审批。并允许外资银行增加外币兑换、同业拆借、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等业务。
扩大外资人民币业务范围
我国允许外资银行在入世前的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
同时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天津、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放宽对异地业务的限制,允许在一个城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其他开放人民币业务城市的客户提供服务。
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范围限制: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证券业:我们承诺了什么?
我国在入世时承诺逐步开放证券业,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证券业务,并允许一批中介机构加入我国证券业队伍,这对于调整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提供证券机构的从业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入世法律文件涉及证券业的承诺主要有: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是指经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其他会员相比,特别会员交易的业务范围较小,目前仅局限于直接从事B股交易。
在加入WTO之前,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B股交易主要是通过特别经纪或特别席位两种方式来完成的。特别经纪指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交易所其他国内会员的席位完成报盘,并与境内会员进行清算。另外,交易所还推出了特别席位的做法,即在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不是交易所会员的情况下,交易所给予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专门从事B股交易的席位。在加入WTO后,国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那么,它们就能直接进行B股交易,并享受到比特别席位下更多的权利,同时履行更多的义务。
允许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
我国承诺,在加入WTO之时起,允许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三。加入WTO后三年内,外资比例可达到百分之四十九;
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合资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我国对境外证券公司来华建立合资公司没有数量和地域上的限制。市场准入主要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审慎原则来监管。
1.3逐步取消或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域、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和股权等限制
根据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作出的承诺,加入WTO后,包括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在内的服务业基本上均立即向外商开放。在经过合理过渡后,取消大部分地域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客户对象限制和外国股权限制,除电信、证券外,其他服务领域均将在加入WTO
后1-2年内允许外商控股,3-4年内基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服务业都将在加入WTO后3-5年内取消设立的地域和数量限制。并且中国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因此外商在中国的投资空间进一步拓宽。
例如电信业,扩大开放从北京、上海、广州起步,入世后1-3年内逐步扩展到全国。允许设立外商合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逐步占到49%。银行业,入时后取消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由上海、深圳进一步扩大到全国十几个城市,业务对象也由只限于外国客户到中国客户,到允许向中国个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