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书(精选3篇)_房地产营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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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违规行为承诺书
备案证书编号:锡房经备()
号 备案有效期限:
某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违规行为承诺书
本机构在过去的 年中,充分认识自身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严格遵循《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本机构承诺: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所载明的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具有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实际情况相符;
2、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店内显著位置处公示;
3、采用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条款公平,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并具有职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加盖机构印章;
4、积极申办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用户认证手续,认真开展房屋信息采集工作; 5、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6、不存在代理买卖政策法规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未竣工的商品房期房以及其他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房屋的行为;
7、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存在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8、不存在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不存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9、不存在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
10、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标准的,不收取佣金。
承诺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2篇: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违规行为承诺书
备案证书编号:锡房经备()号
备案有效期限:
某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违规行为承诺书
本机构在过去的年中,充分认识自身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严格遵循《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本机构承诺: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所载明的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具有职业资格的房地产
经纪人员与实际情况相符;
2、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店内显著位置处公示;
3、采用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条款公平,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并具有职业
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加盖机构印章;
4、积极申办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用户认证手续,认真开展房屋信息采集工作;
5、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挪用、占用或
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6、不存在代理买卖政策法规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未竣
工的商品房期房以及其他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房屋的行为;
7、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存在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
合同”、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8、不存在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不存在代理买
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9、不存在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
10、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标准的,不收取佣金。
承诺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法人签名:
年月日
第3篇:219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9、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办理时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7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申报要件:
2-19-
1、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19-1-
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5、法定代表人、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1-
2、事项名称:变更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1-
3、事项名称:注销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2-19-1-
4、事项名称:遗失补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2-19-1-
5、事项名称:污损换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2-19-
2、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2-19-2-
1、事项名称:初始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2-
2、事项名称:变更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或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19-2-
3、事项名称:注销备案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2-19-2-
4、事项名称:遗失补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
明的报纸原件。
2-19-2-
5、事项名称:污损换证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审查标准:
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分支机构初始备案审查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两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变更备案、注销备案、遗失补证、换证审查标准:
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的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按照标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与决定: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告知与送达: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