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承诺书(精选8篇)_园林养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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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文保条例
(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经鉴定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区域以及古城郭、古街巷、古建筑、古河道、古桥涵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以及重要文献资料等;
(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树名木、石窟、寺庙、教堂、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
(四)各历史时代、各民族遗留下来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等代表性实物,以及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
第四条:地下和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和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和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会)是市人民政府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文管会为该县、区人民政府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文物工作的政府部门,都有责任按法律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南京是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实行规划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生产、建设活动都不得违反。
第七条:文物的出境,按《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节]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文物古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应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四个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区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按《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公布;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市文管会呈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市文管会备案。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批手续、批准权限,与核定公布程序相同。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在核定公布前,市文管会可指定为临时保护单位。临时保护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市文管会应会同市规划部门,对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保护方案,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报批,并做出保护标志、建立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取土、开砂、采石和其它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工程,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开山和开采矿产资源。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均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相协调。其设计方案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在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有影响的地域,禁止爆破。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文物保护单位邻近地域爆破时,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安部门递交确保文物安全的有效技术措施方案,征得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设工程的选址勘测、规划阶段,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将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因生产、建设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或拆除原文物建筑时,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和发放施工执照。经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文字、测绘、照片等资料,以及拆除的原建筑材料,分别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维护,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所有重要的修缮、维护措施,应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格按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三条:南京城墙实行重点保护。墙基两侧的保护范围各不少于十五米。现有非文物建筑物与构筑物应逐步拆除,不准扩建、改建、新建。墙基两侧的建设控制地带各不少于五十米。城砖是国家文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不得买卖和擅自处理。散失城砖由市城墙管理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实行使用证书制度。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申领《文物保护单位使用证书》,取得使用权,并承担保护文物的责任,负责经常性维修。使用单位的上级机关,应督促使用单位履行上述职责。市文管会应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使用不当,保护不力的使用单位,应采取行政措施,督促纠正或限期交出、迁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五条:所有使用纪念建筑、古建筑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建立保卫、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章节]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文物的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由市博物馆履行报批手续后进行。遇有紧迫情况,可在进行发掘工作的同时补办手续。其他考古发掘部门在本市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须向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发掘证照。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非经国家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团体不得在本市内进行考古调查、采集标本和发掘工作。
第十七条:需要在古墓葬群、古文化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时,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前,须报市文管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必要时由市博物馆在预定的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发现古墓葬或其他地下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指派专人保护现场,并报告市博物馆。市博物馆应及时前往现场调查,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报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出土文物,除市文管会批准交有关科研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市博物馆或由市文管会指定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负责收藏保管。遇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管会报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章节]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条: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等,对文物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对社会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馆藏文物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区分为一、二、三级文物及参考品。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的全部藏品应按级、按类建立科学的、规范的藏品编目卡片和藏品档案。市和县、区所属馆(所)应将藏品编目卡片和藏品档案报送市文管会,市文管会据此建立本市馆藏文物档案,一级藏品档案报省和国家文物部门备案。馆藏文物应有专门库房,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入库手续。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震的措施。库内及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其他危险品。文物库房禁止参观。
第二十二条:馆藏文物为永久性收藏,禁止出售和赠送。任何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禁止任何人将国家文物据为己有。藏品在馆际之间的调拨、交换、借用,一律造册报市文管会审批。其中一级藏品由市文管会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非文物部门收藏的文物,亦按以上有关馆藏文物保管工作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按博物馆藏品卡片和藏品档案的要求登记、造册报市文管会。市文管会对其保管和安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于不具备收藏重点藏品条件的馆(所),限期改善保管条件,或由市文管会另指定单位收藏。
[章节]第五章
流散文物
第二十四条: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由市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收购、征集。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征集、买卖文物。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移交给市文管会。个人收藏的传世文物,禁止倒卖牟利,禁止私自卖给外国人。如需出售,由市以上文物商店合理作价收购。
第二十五条:市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市博物馆,与市外有关文物商店之间的调剂,必须是属于允许出售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外地文物商店来南京市收购文物,应出具所在地市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书,经市文管会同意后,按指定范围和方式进行收购。文物运出本市须经市文管会检验批准。市文管会可根据本市文物工作的需要,指定博物馆或市文物商店征购其中的有关文物。
第二十七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交市博物馆收藏,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银行拣选的古钱币,可以将其中有历史货币价值的,留作文物收藏,并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妥善保管。
[章节]第六章
文物拓印、拍摄、复制
第二十八条:文物原拓件属文物范围。拓印应按下列规定严格执行:
(一)凡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石刻、墓志、碑碣等,除文物保管单位可拓印作为资料保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拓印,也不得翻刻副版。
(二)凡列为省、市文物保护单位和二、三级文物藏品者,除保留资料外,如须拓印,由市文管会批准。
(三)内容涉及到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和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的拓印按本条例第一款办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未经允许,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拍摄照片。如需拍摄照片,要经市文管会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文博、科研或新闻出版单位所需文物资料照片,应由文物保管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文博单位的馆藏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详细拍摄计划,报市文管会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拍摄计划和拍摄要求进行,保证文物安全,并服从市管会和公安、消防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内单位要求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未经市文管会按国家规定批准,不得对外国人提供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
第三十三条: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管会按国家规定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
[章节]第七章
文物经费
第三十四条:文物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等用于文物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的经费,分别列入市和县、区财政预算。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维修经费,除国家及省的专项拨款外,应分别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负有对该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修缮、维护的责任,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因建设和生产需要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迁移等,所需费用由建设和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旅游、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与文物部门要加强联系,对于涉及文物的旅游开放点,要合理解决旅游收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划拨给市文管会,用于文物维修,保护。
第三十七条:建立南京市文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社会团体、旅游部门和个人的资助等。基金由文物主管部门管理,用于补助本市文物保护、维修、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章节]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对以下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和本条例,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文物受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能及时上报、抢救、保护,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在文物拣选、征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积极检举揭发私挖古墓、古遗址、破坏古建筑、石刻或盗窃、贩卖、走私文件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物古迹的理论研究、科学技术上有贡献或有发明创造的;
(七)在管理流散文物、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九)兼职或业余文物保护人员,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人民政府对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及由其授权的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归还文物、恢复原状、责令赔偿、罚款等行政处罚,必要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监察、水利、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而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修缮、维护、修复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改变文物原状的;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
(四)在建设或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五)毁坏文物古迹、纪念建筑、石刻、碑碣,以及文物保护标志、界桩、围栏的;
(六)私自拓印国家保护的石刻、碑碣,私自复制文物的;
(七)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因失职造成文物损失的;
(九)其他有损文物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私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将个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地下、水下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文物的,或者阻碍文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出土文物的现场和文物考古工地起哄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以上条例的当事人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故意破坏本条例第三条所列受到国家保护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四)非法经营(含收购、贩运、转手倒卖)文物,情节严重的;
(五)走私文物,或者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
(六)文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被盗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章节]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市文管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5日颁发的《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文保策划
浙江理工大学建工学院
文保协会暑期社会实践团活动策划书
赴河南省开封市
一、活动背景
为更好地发现和传承民间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宣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为号召更多的青少年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来,我们特组织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追寻被人们遗忘的文明,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以及探索其发展方向。我们将深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寻访传承人、亲身体验,采访政府部门、开展成果展会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本次活动。
二、指导思想
2012年6月9日为我国的第七个文化遗产日,今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活态传承,重在落实”,为了学习好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2012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我们豫之风团队再度起航。中华五千年文化遗产丰富的价值内涵、文保活动的公益性及其高度的文化精神与道德含量,让人们从更高更新的角度认识了自己、认识了生养我们的这片土地、认识了我们的民族、认识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让我们的生活更有意义、更丰富多彩、更精神振奋、更自信自豪。大学生是新时代的后备力量,更应该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三、活动意义和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振奋民族精神,扩大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影响,推进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响应文化部办公厅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围绕“活态传承,重在落实”的主题,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精心谋划,创新方式,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粘贴宣传海报等方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珍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主办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五、活动时间
2012年*月*日——*月*日
六、活动地点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七、活动实施方案及内容
第一阶段 前期准备 前期
2012年5月4日——5月22日 1.初定主题,招募队员(已完成); 2.队员之间的沟通与讨论,细化方案 ; 3.确定各自职责,撰写活动策划(已完成);
4.查阅相关资料,对主题做进一步了解(初步搜集,仍需继续); 5.设计团队名称(已完成);
6.联系实践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研究机构; 7.初步联络媒体;
临行前准备
2012年*月*日——*月*日 1.资料收集及宣传准备等;
2.讨论确定人员安排和实践方案,预定行程与路线; 3.建设团队文化,凝聚团队力量,培养队员间的感情;
4.召开行前会议,邀请指导老师,使队员对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有全面、深入的认识,介绍活动注意事项等,发放《安全手册》; 5.在资料收集基础上细化研究思路,设计调查问卷; 6.拉赞助、寻求社会帮助等; 7.准备活动所需的用品,包括服装、队旗、药品等; 8.进一步联系活动地的有关部门,做好活动前的准备。第二阶段 实践活动(视具体情况做适当应变)
注:每天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当日活动,确定明日的活动方案; 洛阳站 2012年*月*日
从杭州出发前往洛阳,了解洛阳的基本状况,做好休整工作,召开团队会议,确定在洛阳的活动方案。2010年*月*日
1.采访洛阳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专家,开展座谈会,并合影留念;
2.开展调查问卷活动,各队员发放事前制定好的调查问卷,并做好问卷回收和整理工作。
3.走当地相关的文化传人,进行个人访谈,与传人交流。4.主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主题宣传活动。新安站
2010年*月*日——*日
1.寻访新安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采访其传承人,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状况;
2.邀请当地曲艺家一起进行一场小型公演;
3.采访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初步了解新安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就前几天的活动成果进行访谈; 4.联系当地媒体,进行采访报道。郑州站
2010年*月*日——*日 1.返回郑州,休整一下;
2.收集媒体相关报道,整理图片、照片,做好成果展示的准备; 3.联系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1.通过采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初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寻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九莲灯、汤面角、虢州澄泥砚等。
3.通过采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了解当前的传承情况及发展计划等。
4.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普通大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以及保护意识。
5.诚邀当地的曲艺家或文化部门和我们共同开展一次公演活动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公众的认知度。
6.收集活动中遇到的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举行一次慈善拍卖活动,所得款项用于捐助西部贫困地区的孩子,同时也达到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7.通过后期整理,以活动照片、论文集、视频记录等形式完成活动总结,并且进行成果展示。通过此次成果展示,增强大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8.完成活动的网络宣传,每天及时进行更新。第三阶段 后期总结、交流
1.数据分析,撰写调研报告及论文; 2.总结个人与团队的得失;
3.开展宣传活动,活动成果集结成册,留做纪念;
4.实践活动虽然结束,但我们仍将致力于对此的宣传,在实践博客等地方做持续的关注与宣传。通过宣传倡导大家保护为物质文化遗产。
八、经费预算
火车费:往返路费***元/人(硬座) 公交费:***元/人 门票费:***元/人 食宿费:***元/人 资料费用:***元/人 个人总计费用:****元/人
九、纪律要求安全应急预案
(1)所有队员必须遵守团队纪律,服从领导指挥;(2)所有人员必须紧密配合,提高效率;
(3)要求队员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不穿拖鞋,文明礼貌,不说脏话;(4)实践时要严格听从指挥,不能随便独自行动。不准有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掉队、离队,途中遇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意外创伤情况,立刻进行必要的正确治疗;
(5)要求队员平时注意防暑,加强锻炼;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刻向队长报告,共同解决;
(6)和陌生人接触时要小心谨慎,以防上当受骗;一旦受骗,不要着急,大家共同商量,必要时报警。
第3篇:经文保工作手册
经文保工作手册
一、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12月l日起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42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4.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的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5.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的权限
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权限包括:治安保卫监督权、治安保卫行政处罚权、治安保卫执行权、治安保卫强制权、宣传教育权、治安保卫命令权、治安保卫指挥权、治安保卫裁决权以及使用警械武器权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监督权限。
6.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2)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3)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专业公安机关。(4)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7.公安机关对单位监督检查(一)对一般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制度情况]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2)[责任制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3)[机构设置情况]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4)[治保措施情况]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5)[防范设施情况]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6)[履职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7)[遵章情况]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8)[培训考核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9)[其他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以上检查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机构人员报备情况]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2)[重要部位确定情况]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3)[技防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4)[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包含防火、防盗、防抢、防爆、防恐、防事故六类预案,教育类学校还应当有防劫持人质、防行凶杀人、防破坏、防投毒、防拥挤踩踏等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5)[其他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8.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重点单位的定期指导监督检查。(2)对非重点单位的抽样性指导监督检查。(3)对特定单位开业或使用前的指导监督检查。(4)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5)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案件多发时节的监督检查。(6)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9.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方法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依法对单位有关场所、物品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单位派员到场公开进行,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监督检查终结时,应当作出结论,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监督检查终结,对作出不利于单位的监督检查结论,应告知单位相应的权利,确保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具体方法检查:
(1)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3)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5)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三、企事业单位分类及治安保卫职责
10.《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 《条例》规定的单位特指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以生产物质产品为劳动成果,依法自主经营、盈利、独立核算的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营利性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有公益性、服 务性、知识密集性以及实体组织性等特点。
重点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展计划,由中央或地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的重点项目。,主要有新建、扩建、改建的交通、能源、通信、水利、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建设。特点是规模大、周期长、施工单位多、人员结构复杂、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11.《条例》规定的企业不包括以下特种行业 歌舞厅、电子游艺厅、桑拿洗浴、饭馆、茶社、酒吧、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拍卖业、旧货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街面店铺、集贸(农贸)市场、公寓和个体工商户等。1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对象是单位内部的人、物、地、事。
(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是治安保卫。(四)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下进行。13.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14.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依法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五)严守秘密的原则。15.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一)总体任务,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总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二)具体任务
(1)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维护内部治安秩序;(3)预防各种治安灾害事故;(4)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5)加强单位安全保卫基础建设。16.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2)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3)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另外,要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4)制定和组织落实应有单位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5)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6)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稳定,突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7)及时处理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置发生在单位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8)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
(9)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10)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11)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12)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17.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单位保卫组织、,保卫人员及保卫制度建设标准 18.保卫机构建设
(1)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立原则: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职工多少、区域范围、重要程度、周边治安情况和机构体制特点,分别设立保卫处(部)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和兼职保卫人员或聘请保安人员。治安保卫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立,被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设立专门独立的保卫机构。
(2)保卫机构建设内容
1)组织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充实调整保卫人员,配齐配强班、队长,调离不适宜保卫岗位的人员。
2)教育训练。抓好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思想、政策、技能、业务水平,提高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能力,增强预防灾害事故的能力。
3)值班巡逻。岗位人员要各负其责,岗位责任制与经济利益挂钩,奖罚兑现。加强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政治活动时的值班巡逻,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4)装备配置。配齐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装备,提高白防、自卫和快速反应能力。
19.治安保卫队伍建设(1)治安保卫人员条件:
①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身体健康;③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⑤没有违法犯罪记录;⑥志愿从事保卫工作。
银行保卫、守库、押运、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治安保卫人员须按相关规定,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重点岗位工作或治安保卫工作。
(2)单位护卫队:是指护厂队、护校队、护矿队、巡逻队等组织的总称。它是一支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是本单位的组成分,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由治安保卫机构具体领导和管理。
3)治安保卫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①治安保卫队伍的培训工作是提高保卫队伍素质的重要方面。培训可采取岗上和脱产培训、专项治安保卫业务培训、业务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
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治安保卫班子管理。③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治安保卫队伍的专职思想素质。④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责任制,实现科学管理。20.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容: 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21.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2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措施(一)加强基础调查,做好情报信息工作。(二)广泛开展道德、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四)实行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
(1)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岗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即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五)加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几方面的工作:①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管理;②单位内部人员管理;③单位内部消防管理;④单位内部交通管理。
(六)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 作。
(七)确保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八)健全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单位治安保卫专兼职队伍。
23.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
“物防”是指一切能够预防危害、有利安全的装备和设备。
“技防”是指利用有效的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采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对重点要害部位、容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场所等所采取的预警、监控和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五、重点单位及重点要害部位的确立 2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概念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全国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25.重点单位等级确定’
针对单位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全市经济发展区域差异及规模、地位的特殊性,全市重点单位划分为省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以利于各级公安机关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监督指导。26.《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保卫重 点单位范围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i.报社、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
(九)食品生产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药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27.单位重点部位
是指一个单位内具有对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的全局起决定性作用和重要影响的部位。
一般分为秘密部位、生产关键部位、危险物品部位、重要供给部位、重要设备部位、财物集中部位、其他要害部位等七类。(1)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
(2)发电、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重点设施、重要站场等关键部位;
(3)保管、使用稀有、贵重金属、贵重器材、贵重设备的部位;(4)存放大宗现金、重要凭据、有价证券等部位;(5)存放国家战略储备、重要物资的部位;(6)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
(7)存放和展示珍贵文物、珠宝、贵重饰品的部位;(8)存放重要档案、资料和信息的部位;(9)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28.重点目标
(一)重点目标的概念:是指关系全国或全省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影响,易被恐怖分子侵袭,实施破坏、恐怖、爆炸等活动的重点对象和要害部位。(二)重点目标的范畴:
(1)党委、人大、人民政府、政协;(2)电视台、广播电台;(3)民航机场;(4)宾馆、饭店;
(5)具有影响的旅游胜地、标志性建筑物和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场所;
(6)旅客流量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日均货运列车进出量大的编组站;
(7)铁路、公路主线重要位置上、跨度较大的桥梁、隧道;(8)燃油储备库、火工材料储备库;(9)位置重要、库容量大的水库;(10)其它应列为重点且标的单位、场所。29.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害档案的建立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严格安全保卫制度,严密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要害保卫工作档案。
六、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隐患的排查
30.单位内部治安隐患的分类和确定单位内部治安隐患的因单位违反《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存在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及不安全状态或者单位及重要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存在明显的问题和漏洞,即构成治安隐患。治
安隐患分一般治安隐患、重大治安隐患、特大治安隐患三类。
(一)一般治安隐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可能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案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治安隐 患:(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二)重大治安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治安隐患: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 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三)特大治安隐患是指有上述重大隐患5种情形,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者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可能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四)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火灾和爆炸、危险物品储存、管理、使用、销售等方面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消防、治安部门通报,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七、公安机关对违反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31.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处罚应遵循六个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6)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32.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
① 警告; ② 罚款; ③ 治安拘留; ④ 没收财产; ⑤ 责令停产停业;
⑥ 暂扣或吊销治安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3.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措施
依据《条例》和《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可采取的措施有: ① 责令限期整改; ② 警告; ③ 通报; ④ 罚款; ⑤ 建议行政处分; 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标准
(一)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3)未设置必要韵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二)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法律文书的适用(1)《检查笔录》
依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检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时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书面证明及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2)《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依据《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 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并应在对单位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填写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一定要注意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3)《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依据《规定》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复查意见告知书》依据《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责令限期塞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在规走整改期限或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或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相应义务权利。
八、执法监督
36.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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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山塘街文保建筑调研报告
苏州山塘历史街区
山塘街位于苏州古城西北部,始建于唐代宝历年间,公元825年白居易奉命到苏州任刺史。上任不久,他坐了轿子到虎丘去,看到附近的河道淤塞,水路不通,回衙后,立即找来有关官吏商量,决定在虎丘山环山开河筑路,并着手开凿一条山塘河。它东起阊门渡僧桥附近,西至虎丘望山桥,长约7里,故俗称“七里山塘到虎丘”。这条河在阊门与运河相接。在河塘旁筑堤,即山塘街。山塘河的开凿和山塘街的修建,大大便利了灌溉和交通,这一带成了热闹繁华的市井。苏州百姓非常感激白居易,他离任后,百姓即把山塘街称之为白公堤,还修建了白公祠,以作纪念。
山塘街路面以石板铺装,北侧有众多小支弄,宽度均在3米以下,部分支弄不足1米。山塘河南北两侧联系仅依靠新民桥、星桥、万福桥、普济桥、虎阜桥和望山桥,交通不便利。历史街区古迹众多,有古桥、宅院、牌坊、碑刻等,极具历史文化价值:
1、古桥
山塘河上有许多古桥梁,据传白公、白姆两桥如夫妇,青山、绿水两桥如姐妹,同善、引善两桥如弟兄,大小普济桥如父子,通贵桥如老儒,星桥如老商,西山庙桥如老僧,斟酌桥如风流才子。
新民桥:跨山塘街河之立交桥,始建于清末民初,1927年和1966年重修。
星桥:单孔石级拱桥,乾隆《府志》:“新桥,一名星桥,明成化二十年重修。”桥栏刻“同治五年六月里人捐资重建”。
白姆桥:一名白马桥,或泰定桥,单孔石板桥,桥栏刻“重建白姆桥”,“光绪癸卯”,今佚。
桐桥:古名胜安桥,北宋治平元年(1064)里民金守暹同母王氏捐建。曾为山塘最高之单孔石拱桥。1964年拆除,其北通十字洋之支流亦随之填塞,现仅存东、西桐桥圩地名。评弹《玉蜻蜓》有“桐桥得子”精彩片断。清•顾禄《桐桥倚棹录》,记虎丘山塘事,其详,“是书以桐桥为虎阜最著名之处,故名”。
万福桥:跨街河之立交桥,1998年建。
彩云桥:又名半塘桥。因地处半塘彩云里而得名,宋《吴郡志》作“綵云桥”。明《半塘小志》:“天禧四年增起旧址,建石桥,名曰彩云”。乾隆《府志》:“俗名半塘桥。宋政和元年重建。”明嘉靖及靖康熙二年(1663)修。因紧邻铁路桥,1937年被日机炸损,1955
年重修,1975年桥面改建。今将彩云桥北端头东尾西引桥称为半塘桥。
白公桥:一名白塘桥,明正德《姑苏志》“唐刺史白居易筑,故名。”暗紫色武康石为桥面,桥石平街,下泄水流。1979年毁,遗址在普济桥东侧,山塘街743号门前。
普济桥:为三孔石级拱桥。乾隆《府志》:“康熙四十九年建(普济)堂,因以名。”。桥栏柱石阴刻“男普济堂董捐修”,“民国乙丑夏重立。”桥联阳刻、东曰:“东望鸿城,水绕山塘连七里;西瞻虎阜,云藏塔影立孤峰。”西曰:“北发塘桥,水驿往来通陆墓;南临路轨,去车咫尺到梁溪。”桥孔内阴刻:“放生官河。”两侧阴刻“嘉庆五年重修”。
青山桥:曾名白云桥,乾隆《府志》:“白云桥,在白公桥西。”清同治五年(1866)重修。
绿水桥:在青山桥西,乾隆《府志》:“一名普福桥,明万历二年重建。”桥栏柱刻“虎丘昌局资重建”,而“光绪元年三月”一石已佚。
虎阜桥:跨街河之立交桥,1976年建,1993年扩建。
斟酌桥:因旧时多在此宴饮而得名。乾隆《府志》:“明万历十三年里人张相秦重建。”南侧桥联阳刻:“鹤市人家通一水;花舫聚三汊”。
望山桥:原名便山桥,同治三年(1864)普济堂修,1928年坍,1930年重建,1977年重修为钢筋水泥桥,花岗石栏杆。
同善桥:在普济桥下塘西侧,又名庄前浜桥,俗呼小普济桥,为低栏三孔石级梁桥,颇具野趣。
引善桥:在同善桥西,又名打柴桥,桥型与同善桥相同。
2、古迹
石狸:横跨山塘河七座古桥堍之街北侧,各置石狸一,青石雕刻,面对桥堍,埋入土中,高约一尺半,形态古朴,表面光洁,可供小憩如凳。且各有称谓,山塘桥之金阊狸,通贵桥之通贵狸,星桥之文星狸,彩云桥之半塘狸,普济桥之白公狸,望山桥之望山狸,西山庙桥之海涌狸。最后一只白公狸毁于“文革”。
雕花厅:在新民桥西北堍,面阔三间,满堂海棠式翻轩、扁作梁,梁坊精雕戏文,山墙以磨细方砖贴面。原有园池、楼宇和临山塘街大门。
许鹤丹(医师)宅:即雕花楼,在250号,建于1918年(戊午)前后。一落四进,有门楼两座,其一砖额刻“祥云瑞日”,左侧砖雕为“玉兔”,右侧略残,推测为“金乌”,其二砖额刻“嗣宗泽远”、“戊午秋八月吴县顾元昌题”,第三、第四进为走马堂楼,雕饰繁销,第三进西南隅耸起卷棚望楼三层,颇为别致,宅后曾有庭院假山,可谓山塘沿街最完整精美
之旧宅。
山塘街252号:为清代旧宅,三进,内有砖雕门楼,额“诗礼传家”、“道光戊子仲春”、“富春周凯”。
山塘街262号:门楼宏丽,砖雕精减,门额已毁,疑题为“竹苞松茂”。内有连厢房之堂楼三楹,似建于清末。
天和药铺:在374号,为清代旧宅,三进,内有砖雕门楼,额“惇行孝悌”、“时维道光五年杏月塑日”。
吉实寺:俗名猛将堂,在440号。建于清代,供奉猛将老爷、观音菩萨。现存建筑一落三进。
谭宅:在454号,清末建,现存堂楼七进,有明式雕花门枕石。原有庭院假山,已残。汪氏义庄:在480号,为清道光七年(1827年)汪士钟创建,门口设有木栅,原屋宇五进,现四进,上世纪九十年代改为“古宅新居”。
郁氏家祠:在502号,郁沈懋萱氏创建于甲子春(1924),并办郁氏尚德小学(现名大德小学),原有黄炎培书“礼堂”匾额,韩国钧撰书楹联。现存门厅、享堂。
陕西会馆:在金家弄口西侧,508号,乾隆六年(1741年)西安商人邓廷试、刘辉扬倡建。曾为山塘最大之会馆,前有隔河照墙、旗杆石、石狮,分拱形三门,门楼砖雕三国人物故事。内有戏台,两侧阅台各十一间,阅台下为庑廊,廊柱盘龙。与戏台遥遥相对者为关帝殿,殿前有石砌露台,四周石柱雕狮,露台前两侧为吹鼓亭,台中央铁香炉,重一万五千斤。会馆两侧为春秋楼、文阊阁、财神殿及附房,其后为荷花池、九曲桥。各类重修记石碑达十块之多。1958年在此建金阊化工厂,毁。现仅存一残破石狮、三尺见方覆盆式青石砫础,还有三间偏殿。金家弄西侧围墙高峻,下部以青石条垒砌,即为陕西会馆遗迹,约略可想见当年规模。
东齐会馆:在552号,又名山东会馆,顺治间胶州、青州、登州等地商人创建,乾隆时重修,门前有青石狮,内有关帝殿,殿宇宏敞,园池清幽。现仅剩大门两侧门墙,高大巍峨,通体水磨细砖贴面,瓦檐下雕饰斗栱,亦颇精致。又,内存古建筑一座,面阔五间,其四立柱为楠木,梁枋雕花。瓦倾椽摧,风雨飘摇。
观音阁:在桐桥西侧,即578号,原东侧临水。建于清,民国二十九(1940年)重建,上世纪九十年代重修。楼阁四合,中央为天井,大门砖额“观音阁”,西侧门额“般若庵”。原桐桥西堍有塔式铁香炉,上镌“道光十九年铸”,毁于“大跃进”。
龙寿山房:遗址在半塘彩云桥下塘14号,乃晋代所建半塘寺(一名寿圣)退居房分院,曾有藏经楼、万寿台、假山、荷花池,境颇清幽。并藏有元代僧善继血书《华严经》八十卷。吴荫培曾募资筑石龛以藏经,并题一联:“绿字赤文,烂然古色;金匮石室,藏之名山。”1956年在此建新民化工厂,寺宇全毁,石龛和血经被移送到西园寺保护。
杭宅:在644号,原为典当行,封火墙甚高峻,内有厅堂、走马楼、砖门楼两座,其中一座砖雕山水人物。
永安龙社:俗称水龙公所,即旧时民间消防机构,在670号。创始于清同治间,有厅楼三楹及书房、卧房全部。原大门为月洞门,天井中为棚式走廊。
敕建报恩禅寺:一名怡紧寺,曾名怡贤亲王祠,土人呼为“王宫”,在普济桥东,728号。
将参议祠:在762号,建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祀明末天津兵备道参议蒋灿,祠后有荷花池,天井内有古银杏一株,粗数围,门前四角有两相对之八块旗杆夹石。现仅剩祠门建筑。
(从728号之“王宫”至762号之蒋参议祠,其祠后园林相连成片,东西长达二百五十余米,而今荡然无存。)
五人墓:在青山桥东,775号,与葛贤墓同列为省文物保护单位。五人者:颜佩韦、杨念如、马杰、沈扬、周文元。“五人之墓”碑,原在大门内,1981年修茸时,移至享堂中楹。天井内双石柱坊表,题额“义风千古”。
葛贤墓:在五人墓区。现为省文物保护单位。
白公堤石幢:一名方碑,三尺见方,通高九尺许,原在青山绿水桥之间甘露律院遗址(783号),1983年移至五人墓区,并建亭保护。现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朱天庙:原名普福禅寺,原在青山桥浜内三十余米处,寺前有石板小桥,日“普福桥”。清末因供奉自杭州请来之朱天菩萨,俗称“朱天庙”。朱天菩萨,名“朱大夫君”,金身塑像,高约二尺,直立,右手高擎一环,披发跣足,怒目圆睁,为二十四护法诸天之一。又相传为明末投缳自尽之崇祯皇帝朱由检化身。该庙虽小,香火极盛,四月廿四朱天菩萨诞辰,进香拜佛者摩肩接踵。朱天庙毁于1958年“大跃进”,现仅剩“普福禅寺”阳文条石,被移入浜内虎丘村6级某处井台边。
鲍传德义祠:在绿水桥西侧,787号,1919年鲍宗汉建。祠前有“宗仁主义”双立柱牌坊,由民国总统徐世昌题额。
张公祠:在绿水桥东,800号,祀明应天巡抚张国维。谥“忠敏”。祠前曾有“泽被东南”四立柱石坊,石坊前有石狮一对,祠内有“风情海江”匾额。1909年11白13日,柳
亚子、陈云病等17人雅集于此,成立近代史上第一个革命团体――南社。
李氏祇遹义庄祠:在虎阜大桥西侧(815号),现存三进清代建筑,后面楼房及祠内石坊已毁。
李公祠:在845号,祀清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其旧址为乾隆时蒋氏塔影院。祠内“谕”碑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埋入土下,近年重新发现,置园中。现存大门、议门、享殿、望山楼、塔影池、三曲桥、假山诸胜。
3、牌坊
吕大绵妻袁氏节孝祠坊:在540号。建于清代。有楹,现被房屋遮掩,另存石望柱三根,曾有石韫宝《吕氏节孝祠记》碑。
清礼部儒士贝启祚程氏节孝祠:在603号前后祠宇毁于1959年筑双轨铁路及1998年建北环路万福桥,现存一牌坊立于桥侧。浮雕二龙戏珠,枋间隐见“节孝”二字。
唐肇虞孝子坊:在696号,祠门存西侧八字水磨砖墙,上部砖雕极为精致,横枋有石浮雕。
陶松龄聘室张氏贞孝坊:在701号,祠门两侧存八字水磨砖墙,三横枋分别浮雕风、龙、狮。柱联:“馨香垂奕禩;绰楔表坚贞。”后有享堂三楹。
萧烈妇节孝坊:在704号东侧。二横枋分别浮雕龙、狮等,柱联:“三吴共仰冰霜操;千载常瞻绰楔荣”。
陈松妻张氏节孝坊:在707号,井泉弄口西侧。祠门存两侧八字水磨砖墙,见一横坊,浮雕凤等。
清俞赐麟妻胡氏节孝坊:在斟酌桥西侧(原840号),柱联:“纶綍九重,名高松柏;楷模百世,节励冰露。”横坊隐见姓氏。
4、古碑刻
山塘街区还存有许多古碑刻,主要有重修白公堤、五人墓碑、葛将军墓碑、元和县严禁滋扰虎丘山塘铺户及进香客船碑(以上四碑在五人墓内)、元和县严禁滋扰桐桥观音阁及行人碑、重修山塘胜安桥记碑(以上二碑在观音阁内)、吕氏节孝坊碑(吕氏节孝坊墙内)、重修张公祠碑(张国维祠南民居墙内)等。
小结
山塘街是最具苏州街巷特征的古街之一,山塘历史街区的保护工程延续了其传统结构肌理,中间是山塘河,山塘街则紧傍河的北侧,通过一座座石桥与另一侧的街道连接。修缮了山塘街两侧的店铺、住家,建筑鳞次栉比,前门沿街,后门临河,还建成特殊的过街楼,特
色十足。山塘街上有普济桥、野芳浜等胜景,还有“五人墓”、“葛贤墓”等古迹,有“吴中第一胜景”之称的虎丘山,峰峦塔影,山林气象更使人神往。山塘街自唐代以来一直是商品集散和南北商人聚集的圣地,其繁华市井景象,在《红楼梦》第一回中被誉为“最是红尘中一二等富贵风流之地”。
山塘街经历1100余年的风雨沧桑,其间屡毁屡修。新中国成立后,也多次进行整修。近年来,苏州市政府组织采取污水截流处理、引清水冲污等治理措施,使山塘街更显江南水乡和苏州街巷的风景。
第6篇:公安局经文保科述职报告
公安局经文保科述职报告
公安局经文保科述职报告
经文保科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市局二处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省厅、市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布置,始终把维护政治稳定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全力做好“奥运”安全保卫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隐患检查整改、不良信息、查控封堵为主要内容的三项会战,紧紧围绕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足辖区,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布局,狠抓基础工作,深化全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适时开展安全大检查,严打整治斗争。全力以赴做好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工作。85%的单位无治安、刑事案件,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的目标,促进了全区的经济发展。主要作法:
一、全力以赴做好内部单位的政治稳定工作
我们始终把维护政治稳定当作公安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扎扎实实地把维护内部稳定的各项措施抓紧抓好。
1、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多次召开企事业单位保卫科长会议,分析当前事业单位存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根据目标,合理调整信息员布局,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向市局上报信息9条,其中五条信息,受到市局重视,作了重要批示。
2、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妥善处置上访,围堵厂矿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进京上访等4次,涉及300余人,没有发生一起因工作不力而酿成的恶性事件。
3、认真落实严防非法宗教活动的各项工作措施,堵住输入源头,阻断外来传播途径,坚决遏制了非法宗教,在内部单位的活动。
二、抓好保卫队伍建设
抓好保卫队伍的建设是干好工作的关键。
1、不管企事业单位怎样改革、精简,我们始终要求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保卫部门或专人负责。千方百计做领导工作,提高对保卫工作的重视,使保卫组织,人员得到落实。整顿了保安队伍,内部单位新增保安160余人。
2、抓好保卫干部培训工作,上半年3月份、5月份先后二次组织保卫科、处长学习班,通报治安情况,研讨在新形势下,怎样做好保卫工作。组织各单位领导、保卫负责人互相参观学习,交流工作经验。
3、抓好保卫人员培训,组织了110名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每周1-2次岗位培训。走队列、练擒敌拳、锻炼身体素质、学业务知识,提高了保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4、在重点单位进行突发治安事件演练,“红蓝对抗”演练对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组织全分局分管经文保单位的所领导进行政执法培训,传达贯彻了省业务培训的专业内容。
6、经文保科的同志在六个单位
进行了10堂法制教育课,受教育干部群众达6000人,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三、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1、按照市局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好6次清查“扫黑除恶”、“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金融安全整顿”、医疗单位突出治安问题整顿、“中、小学校园周边秩序整治”、“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等专项斗争,不断将斗争引向深入。严打工作以来,共调动保卫力量190人次,采取17次集中行动,对三个地区进行了重点整治。针对辖区内盗窃工业物资案件多发的实际,进行重点打击,上半年内部单位共发刑事案件10起,其中9起为盗窃案件,破盗窃案件17起,“三电”案件9起、逮捕5人,缴获财物总价值50万元,行政拘留96人。在徐州一中、徐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徐州电校、江苏徐州技师学院开展打击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对3名青年行政拘留,维护了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教育了广大师生,震摄了犯罪,稳定了校园治安环境。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开展大巡防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专项斗争中,成立8人组成的工作组,先后破获4起盗窃案件抓获一个内外勾结的犯罪团伙,逮捕5人,行政拘留95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取得了重大成果,受到省市公安机关的好评。徐州利国铁矿集团、江苏巨龙水泥集团、中煤五公司三处、五处、二处、四处、机厂、江苏格瑞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重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使单位案件减少或未发案件,确保单位内部稳定。
四、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
按照市局的要求,组织开展“奥运安防”、防恐怖袭击、防破坏、防事故,全区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治安、消防、经文保出动警力409人次,对全区200个经济文化单位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问题19处,下整改通知书8份,落实整改17处,对9个重点单位进行处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处警告。最大限度地消除内部治安隐患,堵塞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把辖区神化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工程区域列为治安重点整治地区,成立专门工作组、专案组,共打掉盗窃团伙5个,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89人,刑拘21人,逮捕13人,行政拘留99人,抓获逃犯4人,当场处罚22人,批评教育32人,刑拘在逃33人。有力打击犯罪嚣张气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五、努力抓好内部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单位内部的防范能力
今年重点抓了内部单位基础防范工作,认真落实防控体系建设。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各单位负责人签定了责任壮,使各单位领导重视保卫工作,把保卫工作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提高。
2、高标准的搞好财会室等要害部位的“三铁一器”设施规范化建设。上半年各单位共投入奖金100万元,重建二个金融营业网点、三个邮政储蓄网点更换制式联动门,取消金库,每日钱都专车接送。对农行4个网点进行改造验收。新增安装防盗门窗71个、加高加固维修围墙3公里、安装普通报警器6个、探头36个、安装电视监控设施15处、监视探头65个,区政府投资20万元安装了监视器、红外线对讲机、报警器等技防设备。
3、组织各单位保卫干部到基础防范工作搞的好的徐州一中、徐州烟厂仓库、三处、格瑞公司、徐州发电厂参观学习,组织各单位自查,进行认真整改。
4、严格按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设施标准对金融网点进行4次全面的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4份,落实整改6处,制作了警方提示、张贴在银行醒目地方,使储户提高防范能力。
5、对各单位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制作通报,报送给企事业单位领导,使各单位重视日常基础防范工作。
6、注重抓各单位人防工作,指导各单位保卫人员定岗、定位、定责,实行24小时坐岗,定时巡视制度。
7、加强流动人员管理,针对徐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徐州一中、徐州发电厂等单位施工人员多、外来人员多的情况,督促用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使外来人员情况明。
六、统一达标活动的审核程序,按照标准规定,逐规审核重点单位人防、技防、物防情况后,严格把关,紧紧围绕“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培植亮点”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达标活动,今年完成了85%的重点单位达标工作。
七、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上半年组织全局经文保认真开展经文保业务模块统计数据采集工作,将全区200多个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全部录入计算机,受到市局二处通报表扬。
经文保科在维护企事业单位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中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存在问题:
1、由于近年来经文保单位治安秩序好转,案件逐年减少,部分单位领导产生
了防范麻痹思想,在组织上,人员上,资金上投入不够,没有高标准抓好基础防范工作,讲的多做的少。
2、继续抓好基础防范工作,促进防范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重点在人防、技防上下功夫。
3、对派出所所管内部单位保卫工作指导力度不够,台帐不够规范,措施落实不好,致使所管内保单位可防性案件增加。
第7篇:承诺书表格_承诺书
承诺书表格三篇_承诺书
承诺书表格篇1:个人岗位承诺书
为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三、爱岗敬业,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四、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认真思考解决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摸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保持优良作风。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保持兴城员工应有的良好形象。
对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自觉接受公司领导、上级、同事的监督。
承诺书表格篇2:承诺书
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于 年 月日到贵公司正式报到入职,担任 职务。
经充分了解试用期培训/工作安排后,经慎重考虑,自愿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试用期间本人工作业绩或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调整本人岗位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本人知悉入职第一周为脱岗培训适应期,5个工作日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本人自愿放弃培训适应期间薪资及餐补福利。同时,公司若已按规定缴纳本月社保或公积金费用,本人自愿全额承担。
三、期间给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本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此承诺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承诺内容为本人自愿、独立、真实的意愿表示。
本人自愿承诺以上条款(手写)
承诺人:
年 月 日
承诺书表格篇3:承诺书
致:四川建设网
我单位(单位全称)进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系统》(招标文件发售)投标保证金结算业务工作
中,承诺如下:
1.按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投标保证金结算账户(高版网银),该账户仅用于我单位在电子招标过程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等业务。
2.我单位对
提交的账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3.相关资料、信息变更后,及时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未
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自行负责。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鲜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8篇:股权承诺书承诺书
股权承诺书范文-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的投资人或股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就投资并持有xx公司股份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完全以自有资金对XX公司投资人民币 万元并认购XX公司 万股股份,不存在私下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XX公司股份的情形。如发现或发生本人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XX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人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XX公司股权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与XX公司无关;如XX公司因此对本人及其持有的股权提出或进行任何处理、处置,本人都完全接受和服从,并按照乾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损失自负。
二、本人在投资和持有XX公司股票或股权证期间,决不私下转让或出卖所持有的X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如需转让或出卖X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时,则按照XX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XX公司依法办理有关股票或股权证转让的工商备案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本人若私下擅自转让或出卖所持有X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造成XX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股东损失的,本人将对XX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因此发生纠纷或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由本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与XX公司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无任何关系和责任;如XX公司因此对本人所持有的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提出或进行任何处理、处置,本人都完全接受和服从,并按照XX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损失自负。
三、本人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XX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其所确定的各项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则情愿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本人承诺若欲转让所持有的XX公司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时,则优先转让给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在现有发起人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本人再考虑向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
本人向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转让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的价格,将优于或低于向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转让价格。
五、本人将信守本承诺,若违背本承诺书的各项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或不良后果。
承诺人: 电话: 年 月 日
浙江理工大学建工学院文保协会暑期社会实践团活动策划书赴河南省开封市一、活动背景为更好地发现和传承民间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宣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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