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承诺书(精选6篇)_危险化学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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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危险化学品安全承诺书
承 诺 书
我已熟知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使用和储存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要建立台帐,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储存的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数量和流向;加强使用和储存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抢)、丢失等事故,一旦发生被盗(抢)、丢失等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并且承诺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如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工号 联系电话: 学院(盖章): 实验室: 实验室地址: 储存房间: 签署日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第2篇:危险化学品管理承诺书
承诺书
我作为公司的(部门+职位),已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工作中会严格执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即按照如下要求使用和储存管控类危险化学品
1、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在储存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5、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加强使用和储存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抢)、丢失等事故,一旦发生被盗(抢)、丢失等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并且承诺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如违反相关职责愿承担因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职位:
联系电话:
日期:
第3篇: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合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许可证,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许可证后: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
2.坚持以无储存方式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另设仓库,不搞异地储存,确保零存储经营。
3.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4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承诺书()
南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
全
承
诺
书
(2018年度)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
(2018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我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级安委会等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过程考核;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重提高执行力;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做到持证上岗;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始终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安全文化素养作为安全发展目标;
5.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关注演练效果和总结— 2 —
提升;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对已发生过的事故,应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并切实落实防范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8.严格贯彻执行检维修、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承包方施工作业管理制度,并根据要求提档管理;
9.积极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带回家的理念深入人心;
10.主动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企业始终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我将认真践行上述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美好生活和美丽城市增添正能量,为城市安全和市民生活创造美好环境,为建设开放企业、透明企业、绿色企业做出积极贡献。
主要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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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承
诺
书
承诺单位:
承诺时间:
柳林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柳林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我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2、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待遇。
3、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并具有处理本岗位一般事故的能力,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4、确保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为全部企业职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5、依法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6、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达到标准化要求。
7、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8、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的监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运转使用。
9、企业消防制度健全,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并加强职工消防技术培训,做到人人懂得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10、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1、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2、保证本企业在承诺期内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及其他严重的安全事故。
13、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企业及负责人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实际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单位一份,乡安委办备案存档1份。签订对象为辖区内从事加油、加气等危化产品经营单位。
第6篇:危险化学品安全承诺书(推荐)
承 诺 书
我已熟知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即:使用和储存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要建立台帐,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储存的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数量和流向;加强使用和储存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抢)、丢失等事故,一旦发生被盗(抢)、丢失等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并且承诺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如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工号 联系电话: 学院(盖章): 实验室: 实验室地址: 储存房间: 签署日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