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安全承诺书(精选6篇)_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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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广元市昭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屠宰场)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凭证(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及其产品出场。
四、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完善生猪及其产品的进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监测等相关工作。
如违反上述条款,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第2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使用未获得国家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
三、不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四、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发现他人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严格遵守兽药、添加剂休药期制度。
六、不出售病死的、未经检疫的动物。
七、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八、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承 诺 人:(养殖场)(签字)
承诺时间: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第3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长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长宁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生猪屠宰场)
承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加工。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制度。
三、严格执行进出场生猪凭证(标识)进出场制度,绝不对未经驻场检疫员查证验物的生猪进场,绝不对无检疫证和无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及其产品出场。
四、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和定期消毒等制度,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完善生猪及其产品的进出台帐、瘦肉精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以及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应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检疫、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监测等相关工作。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4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思南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场方(思南县鼎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合格的猪肉产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二、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拒不屠宰来历不明、无产地检疫证、无耳标、检疫不合格及不健康生猪。
三、对入场生猪自行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对检出者上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查处,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健全屠宰场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屠宰、加工、储存、管理等各项台账制度,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可查。
五、对染病、死因不明及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经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应按照《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之规定在官方兽医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出场猪肉实行严格的品质检验,出场猪肉必须加盖检疫验訖印章后方可出场,保证肉品出场合格率达100%。七、恪守职业道德,不给牲畜、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不从事违法活动,不给违法行为提供器械及场所。
八、做好场内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九、按时上报有关无害化处理、屠宰统计监测等数据,做到不延报、不瞒报、不谎报,为监管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责任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监管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第5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不销售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二、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三、不收购、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生猪等食用动物;
四、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一定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承 诺 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第6篇: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不销售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二、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
三、不收购、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生猪等食用动物;
四、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一定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承 诺 人(畜主或经纪人):开县乡(镇)村
承诺时间:月
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保证本次出售的间未使用“瘦肉精”。耳标号分别是:
保证人(畜主或经纪人)
月
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近期在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是一类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市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市农委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开县畜牧兽医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