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精选3篇)_经营场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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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将非法建筑、危害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4、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当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等以上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场所(经营场所)用途为住宅及非住宅时需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盖章);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盖章),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盖章)。
第2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市、县(市、区)
(乡镇、村)
(道路名)
(门牌号)
(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
(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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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