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密承诺书[投资方填写]_投资公司保密协议书

2020-02-27 承诺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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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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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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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保密承诺

本公司,[投资者名称:](“投资者”),拟参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就不良资产组合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项目[交易编号:2007001](“交易”)。考虑到信达同意就交易向投资者提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与投资者就资产组合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者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信达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在投资者对信达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并且仅为对资产组合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出售之目的而使用。投资者进一步同意并作出以下承诺:

1保密信息

1.1为本承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信达以投资者可获得或收到的任何

方式,提供给投资者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信达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具体说来,包括:(i)由投资者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信达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信达、资产包或交易有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定义见本条款)的全部复制件(定义见下文第4.2条),以及由投资者或代表投资者制作的、包含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以及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以及(iv)信达向投资者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

1.2保密信息不应包括(i)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

是由于投资者或任何有权人士(定义见下文第3.1条)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在依本承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者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者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而就投资者或任何有权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信达并不承担保密义务;或(iv)投资者能够证明是由一个或多个有权人士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2保密义务

2.1投资者获取和收取信达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信达作出的指示和

要求,无论该指示和要求是总体上或在每一特定场合作出的。在信达的场

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不得带出信达的场所或该等其它场所,因为该信息的获取可能并未取得信达的事先书面同意。

2.2投资者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且除非本承诺书允许,不会将任何保密

信息披露给任何人。投资者使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对资产包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之目的,不应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信达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者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有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投资者承诺将确保保密信息得到保护,使其免于被窃取或为任何未经授权人士获得,除非经信达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应从投资者处收到任何保密信息。

2.3投资者同意并承诺全面遵守适用于信达提供或使投资者获得保密信息、投

资者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或与资产包或交易有关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指令。

2.4在不影响投资者(根据本保密协议、法律或其它规定所承担)的其它或进一

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进一步同意并承诺,不会同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包潜在投资者讨论任何事宜,也不会将与资产包或资产包营销和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包潜在投资者,或使该等潜在投资者获得任何保密信息。

2.5对于投资者在本承诺书签署前已了解到的保密信息(如有),投资者同意按

照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

3对有权人士的披露

3.1投资者和信达同意以下人员应为“有权人士”:

(a)投资者和控制投资者、被投资者所控制的或与投资者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

体的董事、官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当地参与对资产包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

(b)投资者或控制投资者的、被投资者所控制的、或与投资者受共同控制的任

何机构所聘请的专业咨询师和/或顾问,该等人员将就资产包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提供咨询;

(c)为交易获取融资而聘请的银行家;以及

(d)信达已书面同意可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

3.2投资者可把一些或全部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但条件是投资者应

确保使每一有权人士在获得任何保密信息之前了解本承诺书的规定,且投资者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如同有权人士是本承诺书的一方(本承诺书中对投资者规定的义务同样对有权人士具有约束力)。

3.3投资者同意,投资者将对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如同投资者违反了这些规定。

3.4如果投资者为交易目的聘用任何咨询顾问,投资者应按照本承诺书所附格

式向信达发送顾问披露声明,并作为本承诺书的附件A。如果据投资者所知,无论是实际的(包括信达的通知)或经提醒的,投资者聘用的顾问曾为任何其他的交易潜在投资者所聘用,投资者须要求相关顾问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以防止该等顾问直接或间接地同任何其他潜在投资者、公司、实体或个人串通、同谋、共谋或达成协议,提交与交易有关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或避免提交与交易有关的投标,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投资者、公司或个人达成协议、串通、沟通或商讨,以固定

投资者投标或任何其它潜在投资者投标中的一项或多项价格。投资者将迅速通知信达该等措施和程序的程度与方式。投资者同意并确认,如果信达认为投资者可能已违反了本承诺书中规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者如果投资者的任何顾问可能已参与了本承诺书禁止的任何行为,则信达可以依其独自完全的决定,取消投资者的资格。

4复制件

4.1只有在对资产包的作价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所必需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

制定复制件。所有的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限制。

4.2为本承诺书之目的,“复制件”应指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代表、记录和记载保密信息的包含、反映或源自保密信息的任何其它方法。

5法律要求的披露

5.1如果投资者意识到,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投资者可能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投资者应立即将该事实、所有有关的情况和将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达。如果投资者在作出该等披露之前不被允许通知信达,投资者应在披露之后立即通知信达。

5.2在进行任何该等披露之前,投资者应(除非不允许)就如何避免或限制披露

向信达咨询,并应从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机构获得关于保密的任何可以获得的保证。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投资者可以在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最低程度上,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司法法庭的命令,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

5.3在投资者知晓或怀疑保密信息已被披露给任何未授权方后,投资者应立即

通知信达。

6保密信息的归还

6.1如果信达在任何时间经其完全的独自决定,认为交易将不再继续进行,或

者如果信达着手把资产包交易给另一方,或为此进行谈判,信达可以于届时或随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投资者停止所有对保密信息的评估及使用,并且在这种情况下:

6.1.1 投资者应把其拥有的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归还给信达,或者(如果按照信达的指示)应将其销毁或永久删除,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

6.1.2 投资者应销毁由其制作或为其制作的或其拥有的、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所

有文件,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

6.2尽管有第6.1条的规定,投资者仅为了解中国的不良贷款和资产包市场之

目的,可以保留源自保密信息的定价模型和分析,但前提是(1)该等模型和分析不包含具有个人或私有性质的任何保密信息;(2)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该等模型和分析现在是而且将继续被作为保密信息。

6.3应信达要求,投资者在根据第6.1条归还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并根据第6.2

条保留该等模型和分析的情况下,应向信达提供由投资者适当授权的官员(或信达可接受的其他人员)合法签署的证明信,确认就宣告方所知和所信,投资者已遵守了其在第6.1条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描述根据上述第6.2条拟保留的模型和分析。

7对投资者的限制

投资者在此确认并证实,没有向其授予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在本承诺书中有明确规定。

8保密信息披露的基础

8.1本承诺书及根据本承诺书向投资者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不应构成对资产包

进行买卖的要约。投资者承认,信达没有义务接受投资者对购买资产包提出的任何报价,与交易有关的双方的义务(如有)应完全由信达和投资者为资产包交易而正式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来规定。

8.2关于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信达现在或将来都

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关于与此相关的责任或 可靠性,信达现在或将来均不会接受,除非根据由信达和投资者为资产包 交易而正式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另有规定。

8.3投资者将仅依赖为把资产包交易给投资者而签署的任何债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投资者同意,除非根据由信达和投资者为资产包交易而正式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另有规定,投资者不会就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提出索赔或诉讼或其它要求。

8.4在提供保密信息时,信达不承诺使投资者获得任何其它的保密信息,或对

保密信息进行更新,或改正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中可能明显出现的任何不准确之处。

8.5投资者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义务应持续有效,并应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后

三年内一直具有完全的效力,对于与该期限到期前合法转让给投资者的资产包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投资者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与该资产包相关的保密义务将于该等资产包完成向投资者转让之时终止的情况除外。

9信达权利的确认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信达在作出其独立完全的决定时,拥有以下权利:(a)如果信达作出判断,认为投资者不具备评估资产包收购的优点和风险、对

资产包进行投标、完成资产包的收购或从事与资产包相关的业务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或财务或其他资源,则信达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投资者提供其它的或更新的信息,并有权拒绝给予投资者收购资格;

(b)在任何时候撤销、取消或修改交易条款;

(c)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投资者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者的报价;

(d)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同投资者或任何或全部潜在投资者的讨论;或不必事先通知投资者,就涉及资产包的交易同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及

(e)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投资者和/或任何其他的资

产包潜在投资者参与交易。

10赔偿

投资者承诺,如因投资者或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中包含的声明、保证或义务而使信达遭受任何损失或费用,或使信达遭受罚金或罚款,投资者将对信达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向信达支付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执行信达的权利、投资者的义务或本承诺书项下或根据本承诺书的任何有权人士的义务有关而使信达发生的任何开销(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费用或其它债务。

11管辖法律与司法管辖

本承诺书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于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信达和投资者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在该协商开始后30天内双方未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法,该争议应提交给在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由信达指定,一名由投资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应由CIETAC的主席指定。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信达和投资者具有约束力。

12完整协议

本承诺书包含双方就本承诺书的主题事项所同意的全部条款,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安排,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除非本承诺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认为在本承诺书之前双方谈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中,已作出或暗含任何声明、承诺或许诺。

13变更与弃权

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承诺书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无效。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能实施本承诺书的条款或执行根据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且不应被解释为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以后对该条款和权利的实施或执行。

14可分割性

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根据本承诺书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无法执行,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余的条款或权利。

此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代表[投资者名称]确认并同意: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投资者名称:

(境内投资者加盖公章)

注册地址:

日期

顾问披露声明格式

日期:

收件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事由: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交易编号:2007001]

尊敬的信达:

本函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在上述“交易”中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聘用的各家专业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主要专业人员姓名,具体如下:

1.财务顾问

名称:

地址:

电话:

主要专业人员姓名:

2.法律顾问

名称:

地址:

电话:

主要专业人员姓名:

3.其他顾问

名称:

地址:

电话:

主要专业人员姓名:

此致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姓名:

投资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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