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承诺书(精选6篇)_代缴社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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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青岛代扣代缴

关于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方便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

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

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

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人员范围及其参保险种

1、范围。

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临时性、灵活性就业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交通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参保险种(见附件一)。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农业户籍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上述人员参保时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应携带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2)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及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从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本市农村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业证明(或其他在青从业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述人员参保登记时,应与交通银行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并开设卡折合一缴费账户(原已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卡折合一缴费账户可继续使用)。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通过应用系统对数据信息确认后方可受理。

2、社会保险费缴纳。

(1)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缴费基数应在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个人自行申报,其中申报基数为上年度社平工资200%及以上的,需提供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缴费基数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更改。

(2)上述人员应于每月1至10日将当月(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预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至开户的交通银行缴费账户,交通银行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存款凭据。

(3)交通银行每月11日至24日期间分三次(每月11日、18日、24日,遇节假日提前)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每次扣费成功后,于次日将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汇集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已扣费成功的人员缴费明细情况同时传递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8日将交通银行各区市支行代扣代缴成功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拨到市办交通银行结算户。

(5)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应及时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重新缴费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并重新签订委托书。中断缴费期间不再进行补缴。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6)因交通银行方面原因,造成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无法履行的,由交通银行协调解决。

3、办理《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参保人员于扣费成功后次月,凭《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携带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办理《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银行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以前已申领的可继续使用,不再重新办理)。

4、票据传递发放。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经交通银行代扣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缴费收据。参保人员可通过劳动部门咨询电话、自动查询机或社保网站查询缴费情况,也可通过交通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查询机查询缴费情况,或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在本人存折上打印补充登录扣款信息。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为期限,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专门窗口凭本人身份证打印领取缴费收据。一年内不领取缴费收据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交通银行不再提供缴费收据打印服务。

交通银行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打印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领取。

5、终止缴费。参保人员要求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终止书》,办理终止代扣代缴委托手续。请他人代办终止委托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撤销交行太平洋卡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委托终止后,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同时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区就业服务中心,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终止缴费的人员调整资源信息。

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不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的视为连续缴费。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提出终止代扣代缴委托。

6、委托内容变更。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期间要求变更代扣代缴委托内容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填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书》,办理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请他人代办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的,参保人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凡变更太平洋卡持卡人信息的,只能由本人办理。其中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参保信息有误须更正的,须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通银行方可修改。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后,交通银行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交通银行应将此类情况逐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7、2005年底前已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交通银行统一集中办理变更参保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5年12月10日将上述人员的名单提供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为所提供人员统一办理缴费账户的开户手续,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缴费账户银行卡和存折经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至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

(2)上述人员于2006年1月1至10日到原参保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缴费账户银行卡和存折,并办理签订《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等手续。

(3)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将上述人员签订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委托书》进行汇总,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交通银行。

(4)上述人员2005年底前因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由青岛市统筹范围外转入本市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属省内流动的,直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属省外流动的,应先到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由本市转至青岛市统筹范围外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函》或接收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转移到省外的还需到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四、社会保险待遇

1、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并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满15年(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上述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也可由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合计)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其中,退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3、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征缴服务窗口,为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

附件:

1、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险种、基数及缴费比例表

第一批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名单

2、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第2篇:代扣代缴委托书

代扣代缴委托书范文

(适用电话申报)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

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

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

五、乙方从甲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甲方到银行领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月日

代扣代缴委托书[篇2]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暂欠学校元。现以本人普通奖学金元用于缴纳相关费用。特委托学校计财处代缴费元。

委托人签名:

系别:班别:

学号:

年月日

第3篇:承 诺 书(代扣代付).

承 诺 书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 签订 工业品买卖 合同,合同金额2.905 万元。对此,我司与 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 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 合同,合同金额2.25 万元。对此,我司与 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建材有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 混凝土小砌块买卖 合同,合同金额15 万元。对此,我司与 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筑材料有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因贵司总承包的 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 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 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 签订 烧结多孔砖买卖 合同,合同金额10 万元。对此,我司与 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 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

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

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 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 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

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有限公司 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承诺人:

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代扣代缴劳务报酬

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岂能“丢三落四”

2009-06-26 16:21 来源:彭鹏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近期,笔者在检查A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临时性工作岗位由原来聘用固定员工改为临时聘请劳务工人进行处理。

由于公司聘请的是临时性个体劳务,每次在工作结束后支付金额在50元至8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这些劳务费用的支付金额不高,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800元的,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问题也无须取得相应的发票,而是在支付时由用工部门编写一份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核后直接以现金支付。

上述A公司财务人员对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在800元以下的支出,认为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也无须取得相应发票的认知,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解。

千万莫忘“代扣代缴义务”

首先,该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劳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03号)第2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这就说明了,A公司在对非本企业雇员(临时性劳务工人)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等活动时,对非本企业雇员支付的劳务费,不仅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且也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其次,个人所得税免征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法定缴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即一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纳 税人为个人时,其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上述临时劳务工人所提供的劳务收入如在起征点以下可以免征,但如超过了起征点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注意区分是一次性收入还是连续收入。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财务人员每次只是依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支付临时工人的劳务费用,但财务人员在支付上述劳务费用时还忽略了劳务报酬支付时对费用扣除额是按次计算的。如只是一次性提供劳务的,其取得一次收入的劳务报酬应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同一事项须连续提供劳务的,应就该项任务或项目连续取得的收入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凭证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及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5项第2款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这就说明A公司的临时工人劳务费用支出即是在起征点之下也应取得相应发票,而不应仅凭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作为所得税的入账依据,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在企业应纳税所得前予以调整。

不代扣代缴将承担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可以看出,A公司对支付的劳务费用不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而且还负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若A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除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而A公司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A公司将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69条处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纳税义务人拒绝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5篇:优化代扣代缴流程

优化代扣代缴流程提升征缴工作效率

——京山居保全面推行银行预存缴费制

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费,2016年京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全面推行银行预存缴费制,提高了征缴工作效率。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具体做法如下:

一、精心组织部署。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于2016年4月召开了全县征缴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并对2016年征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二、层层动员培训。各镇(区)按会议要求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县居保局派工作人员到各镇(区)参加动员会议并对协办员进行代扣代缴业务培训。

三、全面签订代扣代缴协议。4—6月各村通知2016年到龄人员预存当年保费至代扣代缴银行账户。实行代扣代缴预热,在全面实行代扣前进行预热,通知部分缴费对象预存当年保费至代扣代缴银行账户。为提高信息准确率,将代扣基本信息与社保卡管理系统和省信息管理中基本信息进行比对。

四、保证扣缴渠道畅通。为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京山县居保局协调县农业银行完善业务网点建设,在435个行政村(社区)实现金融代办服务点全覆盖的基础上,在没有服务网点的5个镇(区)增设银行网点,并有专人值守指导群众办理业务,方便了群众预存保费和办理代扣银行卡业务。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关于代扣收取小额管理费的问题,京山县居保局与农行进行协商,对代扣代缴收取的小额管理费进行退还。

五、启动实施代扣。预热效果反响好,县居保局发送短信通知缴费对象预存保费。5月中旬进行第一轮集中代扣代缴保费。

六、优化改进工作流程。对因制卡失败或没办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允许利用普通农行卡替代社保卡进行代扣代缴;开通代扣代缴短信平台,将催缴信息和缴费成功信息通知到个人。这一举措得到了各村协办员的一致好评。

七、形成常态工作机制。集中代扣走上正上轨道,县居保局于每月20号左右定期代扣,在代扣前五个工作日发送催缴保费短信通知,代扣结束后,发送缴费成功信息。

2016年京山县全县所有镇(区)都实行银行预存缴费的保费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成功率占签订代扣协议的86%。

第6篇: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

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

一、我单位同意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收费客户)通过“青岛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直接扣收我单位应缴纳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有关费用,无需每次扣费前征求我单位意见。

二、我单位授权指定的缴费账户户名为_青岛鑫管家财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_,帐号为 _***8076__,开户行名称为_青岛鑫管家财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__。

三、我单位终止或变更授权送达我单位授权指定的缴费账户开户行前,本授权书始终有效。

四、由于我单位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缴费账户被查封等原因,造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扣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五、本授权书一式三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缴费开户银行各一份。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编号:

授权客户预留银行印鉴: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参保单位缴费开户银行确认章(业务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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