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精选4篇)_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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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泉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 诺
资料管理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管理资料下载 201x年x月x日
备注:
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2篇: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
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3篇:工商登记承诺书
工商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承诺人盖章(签字):
日期:
第4篇: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
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办理企业登记告知事项
1、企业登记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必须认真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并自愿作出承诺;
2、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3、与现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禁止性约定的在职人员,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4、企业登记申请人违反规定,做虚假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谴责;
5、企业登记申请人应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不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具体法律依据见《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4)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于女,(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种人及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种人;(6)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遵守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泄漏商业秘密等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
3、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
或者担任企止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有关规定
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经商办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企业登记申请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金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国家公务员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
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检察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5、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在该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6、投资入股与个人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依据:《关于2003 年本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沽自律工作意见》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7、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等八种人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白仇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d)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人员。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