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承诺书(精选7篇)_孤儿收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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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收养子女契约书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夫妇,兹愿共同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_________男(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愿被_________夫妇共同收养。
第三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四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五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六条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本收养契约书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特立此契约为凭。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收养
收养程序
国内外领养程序 ㈠弃婴(儿)入院程序
1、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和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的捡拾证明来福利院送养弃婴(儿)。
2、由福利院医生对该弃婴(儿)进行体检。
3、体检结束后放入福利院观察室观察。
4、安徽青年报刊登弃婴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结束后办理收养人员入户手续。国内领养程序
1、收养家庭夫妻双方凭民政部门审批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和介绍信来福利院收养儿童。
2、收养家庭与儿童见面。
3、办理收养登记。
(1)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送养人与收养人签定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送养人一份,收养人一份,民政部门登记机关一份。(3)福利院出具同意送养证明。
(4)被收养儿童的户籍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号码)、免疫卡、入院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和捡拾人的捡拾证明复印件、公告复印件(民政部门一份、收养家庭一份)。(5)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
4、为领养儿童办理户口迁移。
㈢国外领养(2003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一、上报预送涉外送养儿童材料。
1、确定预送养儿童名单:在已经公告过的儿童中确定预送养儿童名单。
2、体检:让预送养儿童到定点的医院体检(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儿童医院或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
3、预送养儿童材料。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预送养儿童户籍证明。3)预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4)预送养儿童体检表及化验报告单复制件2套。5)预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5寸近期全身生活照片2张。若是残疾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6)预送养儿童的《捡拾弃婴登记表》及报案证明和捡拾证明。
7)预送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登记表》,若是孤儿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孤儿登记表》、父母死亡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8)若该儿童年满7周岁以上应提交福利机构主管民政局与该儿童面谈后并同意其涉外送养的书面意见。
9)若该儿童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预送养儿童公告复制件。(每个孩子的公告在孩子入院后即到省级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包括:弃婴(儿)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公告期限、认领方式,年龄为估算的应特别注明。(11)预送涉外送养儿童名单。
(12)交由院长审核签字,加盖福利院公章。
4、将预送涉外送养儿童材料上报到主管民政局审批。
5、将预送涉外送养儿童材料上报到省厅审批
二、涉外收养家庭收养儿童。
1、由省厅书面通知福利院送养儿童要被收养家庭收养。
2、融合期:办理收养登记以前,为便于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相互了解和融合,确定了在办理收养登记前的48小时内为融合期,在交接被送养儿童时,送养人和收养人应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协议一式三份。
3、办理收养登记。
(1)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送养人和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4、办理收养公证。
5、收养家庭捐赠款。
6、为被送养儿童办理护照。
第3篇:合同书样本收养协议书
合同书样本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4篇: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 是 单位的(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 市 区(县)街 号。
第三条 收养人 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 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5篇: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 是 单位的(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 市 区(县)街 号。
第三条 收养人 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 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 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________,(电报: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6篇: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甲方(送养人):
乙方(收养人):
甲方夫妇同意送一月女婴取名为给乙方夫妇收养。为了保证被送养的子女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收养甲方亲生子女为养女,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对待,绝不虐待她。
二、乙方保证在未满十八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并保证她(他)上学就医、生活供养和人生自由等合法权益。
三、乙方保证无论生活环境顺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难,相依为命,决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抚养成人,不虐待、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五、确定送养关系后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甲方夫妇支付营养补助元整()。
六、甲方送养子女后,保证不反悔,不监护子女,不探视子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抚养被收养人的全部花费。具体标准为每年不低于20000元。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自乙方实际行使对的监护权之日成立。
甲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乙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签定地址:
时 间:年月日
第7篇: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甲方(送养人):
乙方(收养人):
甲方夫妇同意送一女(男)婴(儿童)取名为某某给乙方夫妇收养。为了保证被送养的子女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收养甲方亲生子女某某 为养女(子),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对待,绝不虐待她(他)。
二、乙方保证在某某未满十八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并保证她(他)上学就医、生活供养和人生自由等合法权益。
三、乙方保证无论生活环境顺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难,相依为命,决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某某抚养成人,不虐待、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五、甲方送养子女后,保证不反悔,不监护子女,不探视子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抚养被收养人的全部花费。具体标准为每年不低于20000元。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自乙方实际行使对某某 的监护权之日成立。(注:此处本来是登记成立)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交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乙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签定地址:时 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