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司法局服务承诺_造价咨询驻场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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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区司法局服务承诺
一、法律援助
1.设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办事指南。受理-审查-决定-指派。
(1)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2)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决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三十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在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其他法律服务业执业机构等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申报材料。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3)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5.受理地点: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南通市外环北路681号港闸区人武部附楼)
二、公证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办证指南。受理-收取公证费-审查-出具公证书-发送、领取公证书。
(1)受理。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申请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公证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即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查证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承诺时限:申请即日。
(2)收取公证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承诺时限:受理即日。
(3)审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相关事项。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4)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公证事项具有《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5)发送、领取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申报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收费依据及标准:苏价费〔2002〕275号文《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2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嘱,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遗嘱人提出在与公证人员谈话时需录音或录像的,录音或录像所发生的费用由遗嘱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支付。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七、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二)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三)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 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五)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六)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十、依法办理其他公证法律事务
(一)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收费500元。(二)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000000元及以下,按0.8‰收费,最低收费500元。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0.5‰收费。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按0.3‰收费。10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收费。(三)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四)招投标公证
2000000元及以下,每件收费500元。2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按2‰收费。5000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收费。
(五)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费,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六)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七)证明财产分割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元。(八)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九)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十)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十一)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次收费2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十三、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机构到省辖市以外地区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和评估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5.受理地点:南通市港闸公证处(南通市外环北路681号港闸区人武部附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