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管理规定_员工入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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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规定
一、目的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的流动程序,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辞职程序
第二条 凡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合同或由劳动关系的员工辞职,应至少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
留。
第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签署一件
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部门负责人应按其
他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第六条 在所有必需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不领取工资。
第七条 退回辞职个员工的所有有效证件。
三、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代表公司与离职员工谈话,谈话内容包括:
(一)审查劳动合同;
(二)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三)审查其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程度,并嘱咐其保守公司商业秘
密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工作的进度和担当的责任。
第八条 员工辞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与离职人员做移交谈话,交
接工作事项,交接工作包括:
(一)收回公司所属的钥匙、名片等;
(二)具体承担工作交接;
(三)回答员工可能提出的问题;
(四)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四、辞职手续
第十条领取《员工离职手续单》,按要求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一)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二)公司的项目资料、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管理资料;
(三)公司办公用品、工具等;
(四)公司配用的物品、宿舍、车辆;
(五)其他属于公司的财务。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要对交回的物品进行清点检查,对丢失或严重损坏的,要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到财务部结算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第十五条员工离职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五、工资结算
第十六条结算款项:
(一)当月出勤工资;
(二)其他应负但尚未付的款项
第十七条扣除款项
(一)员工欠付公司的借款、罚金;
(二)员工对公司为办交接手续的补偿费用;
(三)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四)提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
员工的费用,则应收回全部费用后予以办理人事、档案等的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得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不能再以公司名义对餐进行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修改、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