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管理规定_员工辞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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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确保员工辞职时,完整地交接工作,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的任何种理由辞职,均依本制度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由经理签字认可。
三、公司员工的辞职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3.1员工申请辞职。3.2员工自动辞职。3.3公司辞退。3.4公司开除。
辞职时间以辞职申请最后批准的时间为基准,口头提出无效。
四、员工申请辞职:
4.1员工申请辞职原则上应在合同期满后方能考虑其辞职:正式员工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表》,按公司辞职流程审批后方能生效。
4.2试用期员工如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天预告申请,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辞职申请表》
五、员工自动辞职:
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5.1凡员工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视为自动辞职(旷工开除)。各部门主管对自动辞职人员要求在3天内提交自离人员名单上报事务部,以便及时了结自离人员人事劳务关系;
5.2未按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5.3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5.4自动辞职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赋予的一切待遇,(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员工应支付公司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保险除各人部分正常扣除外,公司部分需由离职人承担。对公司造成重大与损失的,公司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六、公司辞退
6.1凡公司员工若有发生《奖惩管理制度》所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在提前预告的情况下,做出辞退处理。
七、公司开除:
7.1凡本公司员工若发生《奖惩管理制度》所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其做出开除处理。7.2用人部门负责督导拟开除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任务,事毕转交事务部正式办理辞职手续。
八、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8.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8.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8.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8.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8.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0.1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日通知员工的行为;
10.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日通知公司的行为;
10.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0.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辞职手续办理要求
11.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依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11.2被开除、辞退和申请辞职的人员,在正式办理辞职手续前均须配合公司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和相关事务处理终结工作,并确保得到有效确认。凡不配合执行或执行不彻底者,事务部可会同财务部门在其工资款中酌情扣以损失赔偿,情节特殊严重的,公司可不予计算或结算其任何
工资款项。
11.3员工辞职应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和《工作移交记录》。未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的,不视为正式的、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11.4员工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本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并签署意见;
11.5《辞职申请表》经本部门班长、负责人、副总、经理逐级审批通过后,由事务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11.6在确定交接事宜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为辞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十二、离职结算之特别规定:
12.1正常申请辞职经批准的人员,其工资按正常时间计算和正常统一规定的时间发放即月底打入“银行卡”中。
12.2被开除或辞退的员工,除按《奖惩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处罚外,视情况可以考虑一次性结算工资。(但需总经理批准)
12.3事务部负责对“旷工开除(自动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及事因,及时发布“书面通告”,以作警示。
十三、离职交接
13.1在事务部通知办理工作、财物交接之日,离职员工应按《工作移交记录》所列项目,逐项办妥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事宜的交接工作;
13.2原工作中保管办理的项目、账册以及公司的各项文件和客户资料等,须于离职前移交至直属上级指定的人员或相关部门;
13.3相关接收人须在对应项目栏签字确认,接收人在工作、事务交接时,须认真审查,不当之处须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才发现财物、文件资料亏欠未清的,由接收人与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所在部门责任人承担损失。
13.4离职员工在交接签署好的《工作移交记录》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后,报事务部存档。
十四、辞职管理
14.1凡是被公司开除、辞退的员工,均不得再次招入录用。
14.2凡自动辞职的员工,需再次复职必须待三个月后视情况方能考虑录用。
14.3对于按照正规程序办理辞职的员工,若需复职公司视情况给予考虑,并按规定以新进人员办理。
十五、相关事项规定
15.1辞职员工在提交《辞职申请表》后的 3 日(试用期)或者 30 日(正式合同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责任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戒。
15.2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事务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职员工。
16.1公司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执行。
16.2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XXX(大连)有限公司。16.3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16.4本规定自 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