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办法_关于员工辞退辞职规定

2020-02-28 辞职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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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晋城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 员工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暂行)

海油晋化管〔2007〕023号

为加强中海石油晋城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高效地发展,根据《劳动法》、《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已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的雇员即为公司员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提出解除合同,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辞退是指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解除与员工(雇员)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三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总则

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及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综合管理部接到辞职申请后,应按员工岗位的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做出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并在三十天内正式通知本人。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同意辞职,提出辞职的员工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本人的辞职申请:

1.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2.本人从事的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者重要生产、经营任务尚未处理完毕,本人离开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

4.涉及经济案件,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本人借用、租用的住房、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

6.对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时由公司负责交纳增容费、落户费、安排住房,在本公司服务不满五年的。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同意辞职的员工,应按照员工岗位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档案转有关单位。对于在领导岗位或者在重要经济财务岗位任职的辞职者,要组织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再办理辞职手续。

第七条对在公司从事过涉及生产、技术、经营等重要机密工作的辞职者,用人单位要与其书面约定有关保密事项,辞职者违反约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与其他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依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追究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擅自离职者按旷工记录考勤,旷工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予以除名,不付辞职费。

第九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天数付给约定工资,不付辞退费。

第十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不付辞退费: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被劳动教养的;

2.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营私舞弊,贪污受贿,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4.故意破坏公物、损坏生产设备、工具,盗窃公物的;

5.因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行为,严重败坏公司声誉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条按上述第三章第十条1-6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岗位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发给辞退证明书,并将被辞退人的档案转有关单位,不付辞退费。其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正常运行;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浪费原材料、能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应当予以辞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于正式通知本人三十天后,办理有关辞辞退

退手续,不付辞退费。

第十三条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合同,予以辞退,并按国家劳动部[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辞退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年度综合考核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机构调整、撤并,或者缩减编制定员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本人拒绝安排的。

第十四条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非发生上述第三章第十条1-6款情况,公司不能辞退: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第三章第十三条1-4款情形做出辞退员工决定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发给辞退证明书,并将本人档案转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至当地规定的有效时间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

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可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人员住房处理办法:

1.辞职、辞退者,凡是租住公司住房的,均应退出现租住房。

2.辞职、辞退者已按公司员工享受优惠价格购买企业住房待遇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以及自费出国一年以上者的住房,也按上述第1、2条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按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公司经济紧缩裁员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办法从签订“雇员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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