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解聘管理规定_离职解聘管理制度

2020-02-28 辞职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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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解聘、辞退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辞职、解聘、辞退管理,保障公司运作正常、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辞职

3.1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30天)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副部级及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人员)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3.2辞职员工的直接领导、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分管人事人员)和分管副总要与其积极沟通,弄清员工提出辞职的真正原因,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若辞职员工执意辞职,单位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部长、分管副总在辞职书上签字,并注明允许离厂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按时间要求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

3.3综合管理部与每一名辞职员工耐心沟通,尽最大努力挽留表现较好的员工。具有专业职称和班长级干部,由分管副总和综合管理部部长谈话;副部级及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谈话。辞职员工若执意辞职,综合管理部做好顶岗人员准备。

3.4辞职员工到达允许离厂日,须到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厂,办理手续时辞职人应将自已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展情况、资料交接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说明,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接岗人到位前应尽职尽责,站好最后一班岗。重要岗位人员(如财务人员、设备、采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离职前要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分管工作存在的自身相关的问题全部解决后,方可离厂(不受30天限制),且对以后工作中发现的与其相关的问题负有终身连带责任。

3.5不按正常程序辞职,特别是重要岗位的技术性人员不办理手续离厂的,一是由所在单位通知财务部扣除未发工资和年终奖,二是按照劳动法由综合管理部、集团人力资源处和集团法律事务办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理。

3.6对所有不按正常程序离厂的人员,其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否则一切后果都由其单位负责人承担。

4解聘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对员工予以解聘:

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员工拒绝接受降职、降薪、撤职处分的; 4.4员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的; 4.5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4.6达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解聘条件的。5辞退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对员工予以辞退: 5.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的; 5.2年内累计旷工满十五天的;

5.3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4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的;

5.5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6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5.7违犯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8其它应予以辞退的行为。6附则

6.1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请总经理审批。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制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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