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3天通知吗_试用期辞职通知

2020-02-29 辞职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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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3天通知吗?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试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 3 天通知吗? 李某是某大学新闻传媒专业的毕业生 , 毕业之后经过努力 , 在一家报社找到了工作。报社由于缺乏李某这样的人才 , 便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试用期内辞职必须提前3天通知吗?

李某是某大学新闻传媒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后经过努力,在一家报社找到了工作。报社由于缺乏李某这样的人才,便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1年的试用期。工作了3个月后,李某感觉报社的工作环境略显沉闷,自己不是很适应这里,她希望能够转换环境。一天李某的同学告诉她,自己正在工作的一家广告公司正在招聘新人。李某觉得这家企业很符合自己的要求,因此想去试试。第二天她向报社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于3天后解除了与报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8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职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样规定主要是给用人单位留下工作交接的时间,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本案例中李某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不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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