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天价辞职案_和董事长谈离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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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辞职案
近两年,有关飞行员“天价”辞职案的报道屡见报端。一方面全国各地飞行员辞官司此起彼伏,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出招全力阻拦。什么叫天价辞职,就是通常飞行员要辞职,航空公司总是要提出高额索赔,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这部分赔偿金主要包括:提前解除合同或服务期的违约金、培训费、飞行经历(补偿)费,有的包括招录费、岗位缺失费等。
发生在今年夏天的一起天价辞职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的注意。这个夏天,对于40岁的哈尔滨男子魏天(化名)来说,漫长而焦躁。经历过辞职、停飞、协商、仲裁和起诉后,失业在家近两年的魏天等待着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我就是想让航空公司放我走。”辞职,这么简单的事,却因为他从事的飞行员这份特殊工作而变得复杂曲折。魏天起诉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案子经媒体报道后,飞行员如何保障辞职权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代理约1000件飞行员辞职案件的张起淮律师表示,飞行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都不是为了钱,个人发展、家庭等因素是主因,航空公司给飞行员辞职制造麻烦的做法必须改变,相关法律也应调整。
为了了解此案件,首先要知道飞行员们为何辞职。据魏天所述,自他来到中国联合航空担任副驾驶,一个星期飞5个班。每天早晨他四五点钟起床,然后坐班车去机场,各种准备、飞行、降落、返航,忙碌到下午4点才下班。到了第二天中午12点再上班,半夜零点下班。连续工作3天后能休息两天,紧接着再工作两天。高强度的工作使得魏天患上了鼻部,耳膜等部位的疾症。思考良久以后,魏天才提出辞职。
2011年1月魏天跟领导提出辞职,当年8月被正式停飞。虽然之前有过赔钱的心理准备,但他不知道会是两百多万的巨额索赔。
造成天价辞职的原因:
成熟飞行员供不应求,稀缺性引发人才热战
飞行员是稀缺人才,加之各航空公司间待遇差别拉大,飞行员的流动性有所增加。飞行员的职业稳定直接影响到飞行安全,但近几年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摩擦频繁出现,并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主要是供需方面不平衡所导致。”张起淮分析说,大背景是我国民航业近些年发展非常迅速,大量采购飞机、大量开辟航线、增加的航线班次等都需要有人驾驶,从而出现飞行员短缺的现象。与此同时,我国的飞行员培训力量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飞行员需求。
管理与劳动法相冲突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于2008年4月1正式实施《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6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张起淮律师认为,该条前两项实际上架空了《劳动合同法》赋予飞行员的自由辞职权利;而其第三项又表示如果仲裁或起诉后不再适用本条,飞行员照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制定者在这里玩了一个把戏,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劳动者一样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
《民用航空法》严重滞后
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份施行。根据规定,飞行员从递交辞职报告起,就得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等交给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转交管理局暂存保管。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张起淮律师说,我国对于飞行员的保护从法律层面来说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民用航空法》已经长达17年之久未修订过,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加之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导致法律上与飞行员劳动相关的规定至今空缺。“我国《航空法》已经严重滞后于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急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行员条例》。”张起淮不主张废除《航空法》,“根据它制定一些具体的细则即可。”
应对措施:
改进航空公司管理制度
提倡“转会制”与自由流动让飞行员依据法律规定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自由流动,必须得认识到民航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其要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必须要受到法律法规(尤其是民航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限制。因此,要规范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有一个监督机构,以及日后发生纠纷的协调机构。
飞行员不是包身工,留住飞行员或者去挖飞行员,都需要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在待遇、环境和发展三个方面狠下工夫,让飞行员从“走不了”变成“不想走”。希望国家继续完善立法,使得人民生活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