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辞职赔付协议_工伤离职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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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辞职赔付协议
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马铁平
乙方地甲方公司任职期内发生了工伤事故(具体见[《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曲劳鉴(2009)933号“关于马铁平同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按工伤保险相关文件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165×20=4330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65×6=12990.00元
二、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乙方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299×12=15588.00元
此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甲方收到款项后返还乙方。
三、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及取得伤残鉴定报告前应享受的待遇:
1、伙食补助:
住院期: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公司省外出差计发,每天40.00元,按条例70%计发为:
38×40×70%=1064.00元。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1)、7月份前8天工资为计件工资已发,后22天已按2452.38元计发,每天为81.75元,条例按2165.00元计算,每天为72.16元,超9.58元,应扣回9.58×22=210.72元。
(2)、8-9月份均按2452.38元计算,2452.38-2165=287.38元,超287.38×2=574.76元(扣回)。
(3)、10月份已发2182.82元,应扣回2182.82-2165=17.82元。
合计扣回(1)+(2)+(3)=210.76+574.76+17.82=803.29元。
11月份按14天计算,其金额为2165/31=69.84元,合计69.84×14=977.76元。
7-11月份现结算实发:977.76-803.29=174.46元。
3、护理费用: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40.00元,此期间按2人发放:38×40×2=3040.00元。
(2)、休养期间的护理费用:
8月15日至11月13日共计91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20.00元,此期间按人发放:91×20=182.00元。
两项合计共计:3040+182=3222.00元。
四、总支付金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5588.00元(待甲方收到款项后支付)
4、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
5、停工留薪期的实际结算工资;
6、护理费;
1项+2项+4项+5项+6项=43300+12990+1064+174.46+3222=60750.46元。总计:60750.46+15588.00=76338.46元。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从此后双方完全脱离关系。
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乙方: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