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物流员工工作一年 辞职竟无“年终奖”_物流员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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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物流员工工作一年 辞职竟无“年终奖”
2011-01-19 来源:南方工报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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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月,文先生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给每位在职员工支付了2009年度的“年终奖”,却未通知自己前往领取。文先生找到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索求“年终奖”,但遭拒绝。
无证据:工作近一年辞职竟无“年终奖”
文先生之前就职于广州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2009年12月8日提出辞职,当月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0年1月,文先生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给每位在职员工支付了2009年度的“年终奖”,却未通知自己前往领取。文先生找到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索求“年终奖”,但遭拒绝。于是,他于2010年3月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2009年度“年终奖”共计1万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记者了解到,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文先生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而文先生所称两位同事所拿到的并非“年终奖”,而是做满全年的员工的“相关待遇”。“年终奖”是员工们的口头俗语,该公司的各种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并无任何“年终奖”字样。
同时,白云某物流快递公司认为文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答辩中请求法院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在年底前离职的员工,“年终奖”的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那么,“年终奖”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额外奖励?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绍华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既然属于工资,就不得随意克扣。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平时就应当保留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年终奖”的相关文件或制度,如果入职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会发放年终奖,可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文先生之所以没获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原因在于其不能提供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非常“聪明”,该公司的各种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并无任何“年终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