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镇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_法制宣传月实施方案
东华镇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制宣传月实施方案”。
东华镇2013年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制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镇工作进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全镇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东华镇2013年信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着力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整合资源,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阵地建设,扩大法制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依法治镇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深化“平安东华和”建设这一目标要求,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深入扎实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信访、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新高潮,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明显的提高,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为全面推进巩固平安东华、和谐东华、法治东华的进程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宣传重点
紧紧围绕《信访条例》宣传这条主线,结合我镇信访工作实际,重点宣传贯彻落实《2013年法制宣传计划及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郑州市信访局《关于印发2013年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通知》和登封市信访局《关于印发2013年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要求;宣传《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宣传信访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举措;宣传畅通信访渠道、宣传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挖掘信访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及典型;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方面的好典型及反面事例。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开展《信访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
1、宣传时间:集中宣传活动6月底。
2、宣传内容:《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事迹及典型;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方面的好典型及反面事例。
3、宣传形式:组织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手册,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设宣传咨询点,办宣传栏(板报),悬挂标语、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使《信访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4、宣传目标: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信访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各级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与责任感,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开展《信访条例》集中宣传日活动
1、日期:6月30日为全镇《信访条例》集中宣传日。
2、地点:乡镇人员集中场所。
3、形式: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现场咨询。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安排专人,明确分工,落实任务,保证宣传人员到位、保证宣传时间到位。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宣传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本地本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推进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所采取的配套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本地本部门单位和机关干部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上的显著变化。
三要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把《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与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宣传结合起来,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为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把《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与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积案化解活动和网格化管理结合起来,使《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贯穿于处理信访问题的始终,以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是否提高、群众上访行为是否规范有序来检验活动效果。附:1.《信访条例》宣传口号 2.《信访条例》宣传提纲 3.《信访人须知》
附件1: 《信访条例》宣传口号
1、打击违法上访 维护社会稳定
2、规范信访秩序 打击违法上访
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4、维护合法信访 打击违法信访
5、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 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6、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7、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8、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9、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10、畅通信访渠道 规范信访秩序
12、依法有序信访 合理表达诉求
13、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14、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15、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6、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17、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8、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9、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20、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21、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22、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2:
附件
《信访条例》宣传提纲
一、信访人应向哪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人的上访理由、证据有何要求?
《信访条例》第19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有何要求?
《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哪些上访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非正常上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和省领导人住地等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上访,在党政机关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人访还是集体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只要违反了《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有关规定,均认定为违法行为。
五、就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置? 公安机关针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要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告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形成备案材料;经公安机关告知后,仍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上访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予以劳动教养。
六、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针对不同情况是否有所区别? 非正常上访人员上访的区域不同,行为不同,影响不同,那么处置依据、方式、方法也就不同。上访人员到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驻华机构实施“告洋状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视具体行为和情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同时,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上访过程中,有过激行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呈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和第291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信 访 人 须 知
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举行公开听证的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