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诚信_广告业客户

2020-02-25 广告词 下载本文

广告业诚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告业客户”。

诚信——广告业发展之本

摘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自己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称各种代言产品功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新兴医院”事件、“眼保姆”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由于在广告中声称“我信赖”而遭到了公众的强烈指责。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问题后,很多民众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对此负责任;相反,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时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本文通过广告业诚信缺失的几种表现,分析了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广告业诚信建设的方案。

目录

1.广告业诚信缺失的表现

我国广告业总体是健康向上的,但最近几年,关于不诚信广告的报道越来越多,引起了消费者越来越强烈的指责,具体来说,我国广告业的不诚信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夸大其词

许多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更好地推销出去,肆意夸大自己的产品,而这些夸张之词并不是广告制作形式上的那种夸张,而完全是内容上的夸大,是无中生有。2002年3月15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宣布的10起涉嫌含有乱评比、乱排序、乱评奖内容的违法广告,我们来看看其内容:仕奇牌西服,广告内容为“首届中国十大名牌金牌”;苏泊尔牌压力锅,广告内容为“全国销量第一”;森达皮鞋,广告内容为“2000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这些广告都是夸大其词的典型。

1.2编造事实

这种广告比第一种虚假程度更大,为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通过虚构一些事实来达到宣传的目的。北京某经贸职业学院海淀教学区招生简章上称:该校有漂亮的校园,有多媒体语音室、阅览室、室内游泳馆、大操场等设施。实际的校园只不过是一个招待所的大院,许诺的设施一个都没有。

1.3名人欺诈

明星拍广告相对容易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明星代言也确实能够给一些商家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这些明星们自身的光环,大众对其极易深信。但是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明星,可能并不一定真正了解其所代言的产品和服务,甚至会是一种完全不知晓的状态。由于忽视了广告的真实性,由此也就造成广告诚信的缺失。北京新兴医院,唐国强和解小东作宣传后,其广告效应固然强,可是事实上,北京新兴医院仅仅是用金钱炮制的名声,其所宣传的送子神话并没有那么神奇。

1.4以偏概全

利用局部,是指市场宣传内容引用的信息或资料全部都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成份,但只是截取这些信息和资料中的片断予以使用而引人误解。比如某一大城市的家具店广告宣传该店展销“意大利聚漆家具”,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从意大利进口的家具。实际上,所谓“意大利聚漆家具”只是从该国进口的“油漆”而上漆的家具。这类广告虽未作虚假宣传,但往往设置圈套,引人上当,势必引起购买时的纠纷。

2.广告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2.1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的唯利是图

诚信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通用法则,可许多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并没有这样的诚信观念,对诚信一词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诚信一词在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巨大影响没有认真思索和深刻体会,被“金钱至上”的观念所取代。广告主通过虚假广告,吸引广大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接受其服务,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广告经营者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不考虑广告的真实,不顾自己以后的发展。

2.2广告媒体的目光短浅

在经济社会里,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大多数是为了经济利益,有些媒体由于自身没有竞争的优势,一些品牌产品的广告很难接到,于是只要有找上门来的广告商就来者不拒,不分青红皂白,大赚不义之财,完全不顾自身的形象和诚信能够带来的长远利益。

2.3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

赵本山曾经说过“不看广告看疗效”的广告词,可事实上我们的消费者绝大多数关于商家产品的信息都是通过广告得知的。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的文化层次较低,对商品的真伪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他们中大部分人对广告产品是一味的相信,甚至到了“迷信”的程度。他们认为只要是通过广告播出的产品,一定是质量很高的产品。即使他们中有些人发现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和广告所播出的内容不符,他们也不会去投诉,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虚假广告才得以肆虐。

2.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的广告业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才开始施行,且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广告法》中未将虚假程度(消费者的误解程度)作为判定虚假广告的标准之一,而在德国,则规定若超过10%~15%以上的消费者对其广告产生误解,就可认定此广告为虚假广告。虽然广告公然违法之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各种形式的广告失范现象却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名人承做公然违反道德的广告,最后都因广告法律的执法力度不够而不了了之。而且,广告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也很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广告业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上,广告业内部的管理、监察和监督机制以及各级广告协会的监督职能,以及广告外部监督还没有得到真正重视和加强。

3.广告业的诚信建设

3.1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

提高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诚信是广告应遵守的道德原则,是广告健康发展的根木保障,是广告的灵魂与生命。社会诚信体系可从根本上消除虚假广告和欺骗性广告,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就要加强诚信理念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人们自觉信守与遵循的理念。同时让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在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中,自觉地践行诚信理念,努力做到:思考问题讲诚信;制定目标讲诚信;产品与服务讲诚信;绩效评估讲诚信,将诚信渗透到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3.2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维护广告的真实性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广告立法部门在保障广告真实性方面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并且随着广告业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但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也只是有了一个好的基础,执法必严更是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虚假广告上,责无旁贷。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广告内容的检查力度,对违法单位要予以警告,屡教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在执法过程中决不徇私情。

3.3自律他律共行,加强广告业监管体系建设

广告业的自律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发成立民间性行业组织,通过自行制定的广告行业自律章程、制度、工作守则、职责公约和会员守则等,对自身从事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能够自律当然是最高境界,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事实上,我们也一定不能忽视他律对于广告业诚信建设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体系:一是专职监督,例如上文所讲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监督机构要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二是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既是党和人民的舆论喉舌,又是舆论监督机构,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媒体监督是遏止不良广告的有效途径,新闻媒体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严把关,坚持原则,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木利益,弘扬社会正气,有效地遏制不良广告。三是消费者舆论监督系统,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道德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消费者的举报,有功的要给以奖励,并在举报程序上尽量简单易行。3.4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识辨真伪的能力

任何一个问题的产生都有多方面的原因,在广告诚信缺失问题上也是这样。作为消费者应当有健康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在大量的广告信息面前要学会甄别。这样才不至于被不真实的广告信息所蒙骗。同时,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要建立起正确的道德评判尺度,只有这样才能在面临广告诚信缺失的时候,运用这种尺度,对这些道德现象进行正确的评判。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对虚假广告的常用骗术进行辨别,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经营是广告业发展之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无论是企业、广告公司还是媒体,要想取得长足稳定发展,一定要做到诚信,失去诚信,得不到大众的信任,就等于切断了自己的发展之路。因此,诚信经营是我国广告业的生命线,是广告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至今已经15个年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与广告事业的发展,现行广告法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对广告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2008年8月,关于广告法修订提纲的意见稿,由中国广告协会组织在北京进行了讨论。在广告修订意见稿中,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在原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基础上增加了“广告活动相关人和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的行政机关”,扩大了调整对象,显然,“广告活动相关人”包括了本文所探讨的明星代言人,这符合了当代社会经济生活发展需求,有利于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笔者认为,除增加此条款外,还应当具体规定“明星不得代言虚假广告”,使广告法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同时,在广告修订意见稿中,增加了“社会公众人物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这一条款,无疑是遏制明星代言问题产品的有力之举。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我们欣喜地看到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比,《食品安全法》首次将“个人”规范到了虚假广告责任主体当中,并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就包括了本文所探讨的广告代言中的明星。这一规定有效弥补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的法律空白,将促使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过程中提高警觉,并对《广告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无疑是立法上的进步。但是,《食品广告法》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统一规定为“连带责任”,不区分具体情况,不考虑明星的主观状态,有失偏颇。该法课以明星过多的义务,可能会造成明星不敢代言的不利结果。食品广告仅仅是广告领域中的一部分,明星代言问题产品充斥了医疗、药品等各个领域,这些领域亟需修订现行《广告法》加以规范。所以,在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第三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个人”是刻不容缓的。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明星代言人虚假广告的责任形式根据其主观态度、客观造成的损害加以具体化,比如: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明星赔偿经济损失;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侵害的,可以责令明星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还可以责令其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对于明星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虚假代言,情节严重的,应将明星纳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范围内,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5.结语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经营是广告业发展之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也好,广告公司也好,媒体也好,要想取得长足稳定发展,一定要做到诚信,失去诚信,得不到大众的信任,就等于切断了自己的发展之路。因此,诚信经营是我国广告业的生命线,是广告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http://www.fx120.net/scribble/cj20043/200601***6.htm 2.陈正辉.广告伦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大卫.奥格威.一个广告人的自白[M].北京:中信出版设,2008.

广告业

广告业历来是商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广告人必须面对看不见的“硝烟弥漫”。美国前总统罗斯福说过:“不当总统,就当广告人” 。的确,广告是一个创造潮流也创造奇迹的职业,是21世纪......

广告业演讲稿

广告业演讲稿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做广告比抢银行还难。。可能这些都是一种发泄吧!话说我个人认为,做广告真的比抢银行还难。抢银行虽然需要脸皮厚,但只要胆子大,敢想就敢......

广告业个人简历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3篇广告业个人简历,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广告业工作计划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8篇广告业工作计划,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广告业工作总结(推荐)

广告业务员年终工作总结 2014年,对于公司,对于我自己都是值得庆祝的一年,因为我的付出得到了收获,因为我的经验得到了增长。2011年是大家忙碌的一年,也是公司丰收、日益壮大的一......

《广告业诚信.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广告业诚信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广告业客户 广告业 诚信 广告业客户 广告业 诚信
[广告词]相关推荐
[广告词]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