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_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7 广告词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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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

(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开展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等扶持项目评审活动,是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举办该项活动,旨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形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一、指导思想

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作、传播公益广告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公益广告质量。要通过评审,推出一大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既继承传统文化、又体现时代精神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推出优秀的组织工作单位和传播机构。

二、评审原则

(一)鼓励原创,促进发展。扶持项目覆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播出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社会各方参与、择优进行扶持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公开择优,实事求是。扶持项目由总局统一组织部署,公开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征集,吸纳相关各方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确定扶持项目最终数量。

三、项目设置

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优秀传播机构等4项。对获得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资助和补助。每个扶持项目均设三个类别,其中,一类不超过3个,二类不超过10个,三类若干。

四、评审机构

总局设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 指导全国开展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国扶持项目进行终审。同时,负责受理总局直属单位、中央单位和中央级播出机构扶持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和终审。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的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扶持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报总局评审委员会终审。

五、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和优秀创意脚本评审标准

1、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要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既要拥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冲击力强和短小精悍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要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各单位的主体功能,做好公益广告策划、创作、播出和展示等相关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策划、制播机制,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积极社会影响。要积极培育公益广告管理和创作人才,打造一批群众关注喜爱、有影响的好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要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播出和展示平台,创新播出和展示形式,形成宣传声势。

六、评审程序

(一)项目征集。扶持项目评审每年举办1次。每年7月31日前,总局和各省局评审委员会需完成本年度所负责区域范围内扶持项目的征集受理工作。其中,申请优秀作品或优秀创意脚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必须是评审年度内创作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首播的作品,或未在任何媒体公开刊播的作品。

2、申请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的创意脚本,必须是评审年度内自行创意完成,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未被任何单位或个人拍摄成片。

3、申请优秀作品和创意脚本扶持项目,可以以制作机构、播出机构或者个人名义申请。

(二)项目初审。每年8月31日前,总局和各省级评审委员会需完成对所有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各省级评审委员会还需将本辖区内通过初审的项目统一报送总局评审委员会。总局和各省局评审委员会应将本辖区内每类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

(三)项目终审。每年9月30日前,总局评审委员会需完 成对所有通过初审项目的终审工作。终审时,评委会在认真审阅初审合格项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标准打分,并分别列入三个类别。

(四)项目公示。终审工作结束后,总局评审委员会需立即向社会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由总局正式予以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及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七、优秀作品和优秀创意脚本的使用

(一)获得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由总局统一纳入“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免费播出。

(二)获得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脚本,可由获得资助和补助的机构、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拍摄、录制成完成片,并由总局统一纳入“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免费播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专项扶持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或者优秀创意脚本,获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八、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生 产、播出和再创作等。

九、解释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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