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指南_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2020-02-26 广告词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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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办事指南

来源:城管局发表日期:2006-10-9

一、申请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二、申请所需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五、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七、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八、行政许可收费

无。

(在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申请程序)

(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申请程序)

温馨提示:

一、业务咨询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申请信息或查询申请结果,可直接 到市城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二楼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请拨打服务热线:83916931、83915815 或登陆市城管局网站;

(二)查询办文进程及结果请登陆市城管局网站:。

二、业务投诉

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建议或意见,可拨打市城管局投诉电话:83916995,或拨打市监察机关投诉电话:820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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