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广告发布合同_车体广告发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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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兰州新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车身广告概述
1、形式:兰州新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送货车车身广告(车身两侧)
2、发布数量:6辆
3、发布期限:1年,即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以实际广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4、广告内容:花红片、消肿止痛酊
5、广告发布费用总金额: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元)
二、广告发布费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约定如下:电汇。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一次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先提供正式发票。
三、广告验收、维修与保养
乙方需确保广告发布期间广告画面载体的安全可靠、完整、整洁,若因车体损坏而不能正常发布的,乙方应尽快修复完毕,同时,乙方应将上述情况如实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
发生影响广告发布的情况,按实际天数相应顺延广告发布日期。
四、车体广告事项约定
1、广告发布期间,若甲方要求调整广告画面,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画面设计、制作及悬挂工作,甲方承担画面喷绘等费用。
2、广告发布期满后,若甲方有意继续发布广告,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五、陈述与保证
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B、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法律允许经营范围之规定;
C、其可全权订立本合同,并且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D、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之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E、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2、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并可依本合同之条款强制执行的义务。
六、违约与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广告发布义务,且在甲方给予的5日宽限期内仍未采取甲方认可或本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乙方除应退回相应的广告费用外,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每辆车人民币500元。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责任,但其应尽最大努力消除或减轻影响。对方同意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终止履行。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以先行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均提请柳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履行完毕时终止。但本合同个别条款本身对其适用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本合同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已经合法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兰州新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分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红光路74号单位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生态
园66号
代理人:代理人:张永峰
电话:0772-3993500电话:***
传真:0772-3850650传真:0934-8888968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庆阳北街支行
帐号:104516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