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_桂林市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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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2009〕7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磨公路、磨盘山码头、竹江码头,以及相关高速公路、旅游通道、漓江沿岸的城市段)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 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除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或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桂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应根据不同街区、路段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按照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等分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高度、体量、数量、位置、朝向、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 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牌空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二)临街门店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鼓励采用铝塑板、PC 板、水晶字、吸塑字等高档材料及新颖载体形式。
(三)在主要路段和区域的灯杆广告应当采取吸塑灯箱等式样新、档次高的载体,设置喷绘挂旗的须有内衬与版面外沿同尺寸的方钢骨架或硬质底板。
(四)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五)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格调高雅,并应当摆放在店铺门槛以内。
(六)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在店面发布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店内(不含玻璃窗和玻璃上)张贴或悬挂,要求书写规范、制作精美,并及时更新或清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利用道路树木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含公园景区);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或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妨碍正常生产或生活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限定高度的;
(七)市区内设置非公益性布幅广告的;
(八)发布的车身广告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含有低俗、庸俗内容和构图的;
(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暂停使用。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施和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的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查及登记;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到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批。广告设置点位涉及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三至四年。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 5 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门、市宣传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一定数量的高品公益性户外广告牌,各部门(单位)原有公益性户外广告牌统一纳入市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网络并由市市容管理局统一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工作的需要统筹使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所引发的安全责任。按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验细则》等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
全检测并向安全监督、市容、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法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容、规划建设、工商、园林、市政、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2006〕41号)同时废止。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11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
桂林市市容管理局
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 景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写《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桂林市市容管理局 二ОО六年七月十二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
(试 行)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景观容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本市其他区域的广告设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的基本要求
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2、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色调、图案、形式、材质、大小、高度、位置、朝向、布局应当与建筑物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
3、户外广告处于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街道、重要路段和区域的,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光导纤维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要求色彩绚丽、亮度适宜,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力求达到动感效果。
4、设置户外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充分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5、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 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经批准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具有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6、户外广告的支架必须进行装饰、美化、隐蔽处理。
7、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要求。
8、设置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损害园林绿化的;
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运行范围的;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内;
5、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7、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8、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
9、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的;
10、在宽度不足3米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11、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
第六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1、突出屋顶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本区域建筑物高度的规划控制要求,并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形式。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米,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米;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米,不含3层),8层以下(24米,含8层),最高不得超过6 米;建筑层数8层以上,最高不得超过8 米。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2、必须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3、广告牌牌面底部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0.5 米。
4、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第七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1、在不影响建筑物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 米,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宜采用投影造型、激束追光等新技术。
5、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户外广告。
6、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一般不宜提倡,部分道路可以结合周边环境精心设计,少量设置。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1 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的外沿。第八条 在地面上设置广告的一般规定
1、人行道宽度小于3 米的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2、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米,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3、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外沿距人行道路压石不得小于0.2米,底部净空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底部有车辆通行的,底部净空不得小于5米。
4、底座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过9米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1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单面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5、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做到内容、高度、规模、形状统一,与景观协调。
6、利用候车亭、邮政报刊(公用电话)亭、售货亭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7、重要地区和路段(建筑工地围墙内除外)沿街一般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牌。其他路段可以结合市容景观设计,少量设置。牌面高度不大于8米,宽度不大于16米。广告牌下允许行人通行的,其下沿距地不小于3.5米,不允许行人通行的,下沿距地不大于1米。建筑工地围墙内设置的落地式型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8米,下沿紧贴围墙顶部,钢结构不得外露,宽度不超出围墙的外沿,工地围墙拆除或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8、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离道路或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单幅牌面高度不大于6米、宽度不大于18米,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相邻大型立柱式广告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大型立柱式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0米。
9、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 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米2,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10、利用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市政设施一并设计。其他形式独立式广告设施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临时性、活动性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1、喷绘布广告的设置
(1)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
(2)喷绘布广告采用的颜色不少于3种,画面除文字之外,至少配有一个图案;(3)喷绘布广告张挂必须平整,不缠绕,不下坠,保持外观整洁完好。
2、空飘气球的设置(1)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不允许在室内、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悬挂;(3)气球充气足,不倒伏;
(4)悬挂广告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下沿距地不低于5米,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
3、充气拱门、充气物的设置(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5米;
(2)在店铺门前设置充气拱门、充气柱等模型时,要求紧靠店铺放置,不影响交通。(3)充气足,有固定绳。
4、宣传品张贴、张挂
(1)在店面张贴招聘(工)、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的,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只能在室内张贴。
(2)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5、活动广告牌(灯箱)
(1)形式美观,用材讲究,制作精美。(2)摆放在室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6、车身广告
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驾驶员和乘客的视线,不得遮挡车辆的号牌、灯光、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及公交线路标志,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户外招牌类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
第十条 招牌类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等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依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宽度小于3.5米的店(招)牌、广告店(招)牌、灯箱、单位名称(字号)牌、标志牌、指示牌、产品(服务)介绍牌、小型广告牌和霓虹灯等,其中仅以单位或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是纯店招牌。
第十一条 临街店面(单位)店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单位)一牌,一般设置在门面门楣处。
第十二条 临街店牌的版面色彩、形式、风格等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步行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等街道的特色景观容貌,统一设计,按下列标准规范设置:
1、在临街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物上的相同外立面、相同楼层设置的店牌,其形式、大小、高度、厚度、外挑距离、朝向和设置位置必须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店统一式样的店牌应当与相邻店牌的形式、规格大小相统一。
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1)店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大于1米,但设置在外挑墙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2米,下沿距地面不小于2.8米,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的外沿。仿古屋檐或其他类似广告设施按此款标准执行。(2)在一层建筑物(平房)上设置的店牌,高度一般不大于1.2米。
(3)多层建筑物相同朝向外立面为同一平面时,或一楼门面层高小于3.5米时,一楼的店牌统一设置在门楣与二楼窗口之间,顶端低于二楼窗口底线0.5米。
(4)临街多层建筑物的相同朝向外立面不为同一平面时,且一楼门面层高不小于3.5米时,一楼的店牌一般设置在本楼层范围内,突出墙面不超过最内侧外挑墙面的垂直线,二楼及以上楼层的店牌一般设置在本楼层窗口以下,底部不超过本楼层楼板中心线。
4、在建筑物橱窗或门柱上设置的(1)在建筑物橱窗或类似位置设置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1米,不得妨碍行人通行。(2)设置在建筑物门柱上的广告设施,不得突出墙面,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5、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的下沿。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占压道路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
(2)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米;
(3)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第十三条 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压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十四条 单位专用指路牌,原则上由几个单位联合使用经批准的统一设计规范的专用指路牌。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在本单位建筑控制区域外设置落地指路牌。
第四章 户外广告照明景观容貌标准
第十五条 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提倡采用霓虹灯广告。
4、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5、照明灯光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第十六条 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灯箱广告照明
(1)广告画面亮度均匀,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3)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2、投光灯广告照明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3、霓虹灯广告照明
(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2)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第五章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有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并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
第十九条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联接件等强度。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1992。
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装, PPR管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准拉飞线。
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钢架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落地式户外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
广告牌与10KV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m;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m。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置者应组织验收。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日常维护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原始记录。
2、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防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3、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4、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h内修复。
5、大风雷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6、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规定
1、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连续不断,保证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
2、在定期维护保养的基础上,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经安全检测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进入下一周期使用。
3、户外广告安全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4、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容:(1)户外广告结构安全检测包括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牢固性、附着建(构)筑物有无拉裂和破损情况。(2)户外广告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固,灯具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
(3)电源和电控箱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不能安全使用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保洁规定
1、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
2、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招牌广告,每月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3、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4、户外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题词和手书字除外。第二十八条 其他形式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桂林市市容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