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_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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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04-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七条(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管理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
(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第十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二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部门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规划、工商、市容环卫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设施设置变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施设置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书面通知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后,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阵地使用费的管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收取的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二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设置人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划和工商有关规定的处理)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规定)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彩旗、条幅、气球、招贴等户外商业广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2003-9-2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 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 耿毓修 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3m
>3层(10m)~≤8层(24m)6m
>8层(24m)~≤20层(60m)8m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影响绿化生长的;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序号 名 称 范 围
重要地区 1 外滩地区 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人民广场地区 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铁路上海站地区 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徐家汇地区 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豫园地区 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 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虹桥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浦东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南浦大桥、杨浦大桥 包括引桥、桥体苏州河地区 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
续 表
序号 名 称 范 围
重要道路 1 南京(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 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淮海(东、中、西)路 人民路――新华路西藏(中、北)路 北京东路――淮海东路四川北路 北苏州路――东江湾路衡山路 桃江路――肇家浜路华山路 愚园路――常熟路新华路 淮海西路――延安西路虹桥路 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机场路 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漕溪路、沪闵路 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肇家浜路、徐家汇路 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天目(东、中、西)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长寿路 长寿路桥――武宁路武宁路 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浦东南路 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张扬路 浦东南路――东方路龙东大道、远东大道 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世纪大道 全线迎宾大道 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范 围
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标准都是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3.2 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
3.3 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3.4~3.8 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维护市容景观。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
4.1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但是原有建筑仍有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针对以上不同情形,对广告设施的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4.2~4.3 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其中4.2a的目的是限制大幅广告,对于某些平行于无窗的山墙的广告设施,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4.4a 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4.4b~c 屋顶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 的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体积庞大,对周围的市容环境的影响较大,而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加上人流、车流拥挤,因而规定在内环线以内地区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大都沿道路两侧设置,按照道路的不同类别,对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牢固安全是广告设施设置的重要原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对广告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
6.2 对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安装施工的资质以及其操作要求作了规定,并要求对施工实行监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
6.7~6.8 对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设施,应同时考虑广告设施和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本规定对两者的牢固、安全均提出了要求。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
本章的设置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是《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本章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并在7.1~7.4中设立了兜底条款。在执行中,对于在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7.1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加以严格保护。本条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
7.2 本条的目的是防止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侵害。在执行中,应着重体现规定的目的,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设置的具体范围。
此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