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购物广告的法律规制_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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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购物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刺激了电视购物行业蓬勃发展,由于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消费者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商场购买商品,电视购物的出现刚好迎合现代人的生活方式。然而,电视购物行业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虚假宣传、缺乏监管和责任承担不明确等等。
关键词:
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 引言:
电视购物广告就是商家利用电视传播速度快和覆盖面广的作用直接传达产品信息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手段.这种营销的手段在沟通商家与消费者,促进产品的现场销售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据调查,49.32%的消费者看到电视购物就换台认为电视购物可信度较高的观众仅占17.65%。这说明电视购物的公信力是非常低”,○2这有碍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国策。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电视购物广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些不道德的商家利用电视这一平台,散布一些不真实的信息,诱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利益遭受损害,并且出现维权难、督管理不力、法律缺失等问题? 电视购物广告的核心问题是虚假广告。
一、导论
(一)、问题研究的原因 目前,我国电视购物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 其方便、快捷、时尚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但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严、利润空间大等原因,随之而来的是商家、电视台和代言人为盈利,不顾自身的形象、名誉和诚信,大肆的作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受到侵害等问题日益严重。
(二)、问题研究的意义
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将从虚假广告这个小视角入手,从虚假广告的原因、违法构成、责任承担等方面探究,如何对电视购物虚假广告进行规制,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笔者认为,一方面有利于电视购物行业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现在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点建议,真正做到以消费者为中心。
二、电视虚假广告的相关概念
(一)、电视虚假广告特征
“广告是一种高度开放的大众传播行为,在信息时代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的一种非法形式,于合法广告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我认为一般广告具有真实性、特定性、广泛性、传播载体多样性等,但虚假广告不仅具有这些特征,他还有内容的欺骗性、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消极性等特征。
(二)、电视虚假广告成因
1.电视台片面追求收益,无视产品质量验证有别于传统渠道的销售模式,电视购物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铺路,以累计足够的品牌知名度。但这如同银行的预支贷款业务,其风险也比传统商业模式高出很多。
○2 陈鸥.电视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商业文化,2010年,第4期 :167页.1 杨忠军.中国电视购物广告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贸,2010年,第七期:13页.○
2.法制不完善,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做虚假广告的企业有暴利可图我国在法律上对虚假广告的认定不够完善,于1995年施行的《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简略。
3、电视台对广告审查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在我国由于电视购物是新起的行业,对于在这方面的监管是比较缺失和不足的,基本上对广告不进行审查。
4.成本低、高利润是虚假广告的根本动力。对虚假广告的实施主体惩罚力度太小,违法成本较低。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规范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国家也三令五申要求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但工商部门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处以广告费用的五倍罚款,但与其违法所得相比也仅仅是九牛一毛,不能伤其根本。
(三)、当前电视虚假购物广告违法构成要件
我国《广告法》没有对虚假广告进行正面直接的界定,而只是对广告真实性作出规定。如广告法3、4、5条,应当根据现行的立法对电视虚假广告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在此,我们从认定电视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一,主体要件,包括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此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采纳《广告法》第2 条之规定。第二,主观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具有故意,即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是虚假广告行为的情形下,仍作出该行为。第三,客观方面,行为主体通过电视媒介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虚伪不实、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虚假广告可能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不论它是否已经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1
(四)、电视虚假购物广告,怎样明确法律责任
1.经营者,我国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9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电视台,作为媒体应当进行审查,在明知其广告具有虚假性、误导性而并未采取什么措施,当消费者受到在本频道受到的侵权时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3.产品代言人,代言是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非常普遍的策略。产品代言可以分为明星代言、专家代言、消费者代言等。在民事责任上,把代言人、和生产者、销售者列为连带责任人,方便消费者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受偿
1.邵冠鸣李亮辉.电视虚假广告及其法律规制.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7年05 月.第○20卷.第三期.三、规制虚假电视虚假购物广告中的建议
(一)、明确对虚假广告的认定
根据上述违法构成要件认定,在这里不多做叙述
(二)、完善电视虚假广告规制
如立电视法,在法规层面完善电视购物的审查。“在诉讼中能否把电视台作为被告能否让电视台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电视台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①
(三)、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笔者认为,在审查上必须经过,经过两个程序: 1.电视购物广告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查;
2.电视台也要自己的审查机制,如果在审查上,电视台不严格执行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加大处罚力度,商家、电视台和代言人
1.对商家而言,将其违法所得全部收归国有,如发现其产品跟广告所描述的产品根本不就不符,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由商家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虚假行为的,以其商品售出时的价格5倍进行赔偿。如果对消费者照成损害的,根据上述的内容赔偿并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承担刑事责任。
2.对电视台而言,如电视台未经严格的审查或明知是虚假广告依然进行播放、宣传的,消费者有权也有权向电视提起诉讼,如果电视台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严格审查的,电视台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并对相应的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代言人而言,代言人在明知其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依然由代言人举证,如举证不能的,代言人承担也连带责任。(五)、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
“涉及电视购物的行业主要有电视台、电视购物公司、生产厂家等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每个主体首先必须规范自身。”①第一、电视台主动对电视购物实施监测,对监测不当的电视台施加法律责任:第二、电视购公司应当坚守诚信,不虚报价格、公平交易:第三、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检测标准和行业标准。
①.赵英男.矫立刚.电视购物消费者的维权探究.社会与法制.2009.3(中).经济与法
(六)、行政机关加强执法力度
1.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关于电视购物公司的准入门槛,设定其资质并进行审查。2.对发现由虚假行为的电视购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取缔其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立虚假电视购物举报平台并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等
(七)、在诉讼中相关方的责任承担
1.在诉讼中能否把电视台作为被告能否让电视台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电视台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2.在诉讼中能否把电视台作为被告能否让电视台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电视台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3.在诉讼中能否把电视台作为被告能否让电视台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电视台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八)、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1.当消费者选择电视购物时,应该先详细阅读该该电视购物平台的资料,查看该平台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不要轻易相信与现实商品严重不符的夸大性语言,如一颗钻石紧要998这类的宣传词
3.如消费者发现有虚假、夸大的宣传,向工商部门举报
4.如果在电视购物受到损害可以想消协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视需要全方面的进行改进,监督机关、电视台、经营者都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消费者应该起到监督的责任,让我们共同齐抓并举,为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经营管理、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共同努力。
①.赵英男.矫立刚.电视购物消费者的维权探究.社会与法制.2009.3(中).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