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_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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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列确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发挥广告传递信息、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美化市容等作用,保护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以下简称发布者)的合法权利,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设置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牌匾以及张贴、散发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我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个人、单位和广告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通道或者影响灭火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