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_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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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第四条 在城市统一规划前提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户外广告场地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制定户外广告场地规划应有以下内容:
(一)具体划定户外广告带,并绘制户外广告规划图。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必须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并符合城市亮化工程的需要。
(三)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建筑物。
(四)应划定户外广告公共张砧栏设置地。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管辖的范围内,户外广告场地选址、用地和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需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第八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利用车辆发布广告,需改变车体颜色,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在公路交通沿线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提交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签订的合同。
(七)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八)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对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带和城市街道两旁的广告架位,必须公开向社会招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由某一广告经营企业垄断经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每张每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十元,张贴广告保留期限一般为5—7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城市街道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以及建筑物租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广告经营企业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场地协议或合同,须报当地工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