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户外广告_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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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楚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 0日楚雄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楚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市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设置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作为信息传播媒介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店面招牌和利用城市公用区域或者空间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包括以其他形式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以及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协商、挂牌等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审核、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和虚假广告查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
第二章 设置权的取得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采取招标、拍卖、协商、挂牌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经营合同,交纳招标或拍卖成交款,即获得相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
第七条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场地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管局审批。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由市城管局根据《楚雄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予以确定。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产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按同一区域广告设置使用权平均拍卖价格的50%缴纳相关费用后,产权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的,其产权人向市城管局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申请,市城管局拟定招标、拍卖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信息,其拍卖所得,5 O%上缴市财政,50%由产权人获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招标、拍卖、协商、挂牌使用范围,但应当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广告;
(二)设置店面招牌、标志标识、地址指示牌;
(三)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携书面申请到市城管局办理 招标、拍卖手续;
(二)按规定时间参加市城管局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
(三)通过招标、拍卖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持交款凭证及同产权人签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合同》到市城管局申请办理设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并由市城管局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市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法律资格的证明文件;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的证明(通过竞买取得使用权的,应提交同产权人签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5.户外广告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书。
(二)市城管局根据《楚雄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三)申请人按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由市城管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政策法规宣传、行业部门纪念宣传、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临时性广告经市城管局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结束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第四章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市工商局依法办理申请发布手续。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市工商局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设置)者作为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屋顶广告、墙体广告、跨街式建(构)筑物广告、公交车站台广告、全跨半跨街广告、公共绿地、广场及人行道广告,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结构、防火、用电等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承载、抗风、防火能力以及用电安全;
(二)设置店面招牌广告、标志标识、地址指示牌、路灯杆广告、市政路名牌广告、市政护栏广告、报刊亭电话亭广告、市政垃圾箱广告的申请者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设施设置者对设施承担的直接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遇春季、汛期等特殊季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达到检测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期满前,组织有资质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管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达到检测年限未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折除;
(四)因外力导致广告设施及载体受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整改;
(五)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户外广告在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局按时间比例退还费用,同时书面通知设置使用权人按期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批准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建筑物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并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预留的,其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仍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有效期满后,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处罚,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支付,其原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未经市城管局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版面污损、字体残缺、设施破损、灯光显示不完整且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设置限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五)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位置、造型、规格的;
(六)因合同到期等原因造成广告牌出现空白,且设置者未发布公益广告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楚雄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
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凡需重新设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广告设置、经营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楚雄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