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18灯杆旗广告合同_灯杆旗广告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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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旗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漳平市全美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就漳平市和平南路、外环北路灯杆旗广告发布有关事项,双方签定以下合同,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灯杆旗广告140杆(和平南路115支、外环北路交通岛至大景城25支)喷绘布、铁架,半年换布一次。
二、路牌广告规格:0.8MX2MX2(双面)
三、广告位置:和平南路至下桂林(东坑口大桥)、外环北路(交通岛至大景城)
四、广告期限:自2010年10月10 日至2012年10月 9日。
五、广告内容:以甲方确定的样稿为准。
六、广告费和付款方式:
1、广告费:和平南路115杆,每杆500元/年,计57500元,外环北路25杆400元/年,计10000元,两年共计77500元(包括工商审批、城管费、制作安装维护费,不提供税票)
2、广告费的支付方式:签定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20000元,乙方安装完成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 20000元,2011年4月15日前(第二次换布好后)付15000元,2011年10月15日前(第三次换布后)付15000元,2012年4月15日(第四次换布后至在合同期满前)付7500元。
六、双方责任:
1、乙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及发布期间的保修维护。
2、甲方提供广告样稿如审批不合格,因此造成制作安装延期由甲方负责。
3、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款15天内完成安装,甲方应及时验收,如超过3天不验收,乙方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4、甲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应做好灯杆旗广告的日常维护,发生广告损坏,乙方应在5日内修复完毕,确保灯杆旗广告的正常使用和美观;如因不可抗原因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合同期满前2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有权发布招租广告重新发包,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
八、双方应信守合同条款,凡违约应负责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漳平市全美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2010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