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_公交车候车亭广告合同

2020-02-29 广告词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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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CQ0900

4甲方: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

乙方: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制订

二○○九年三月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

主体资格证号: 41968967-9

注册住所:慈溪市浒山镇孙塘路339号

机构类型: 事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汤国伟电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话: 63018862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概况及内容

甲方将所属的城区128只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乙方统一经营该128只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候车亭的广告发布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广告发布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符合工商部门规定及创建文明城市要求,内容健康,外表设计美观,不得做内容低俗、虚假的广告。

第二条经营权转让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经营权转让方式:竞价方式。

2、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

3、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承包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以成交价款的平均值分二次支付,第1年(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的转让费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第2年(2010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的转让费须于2010年3月19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双方约定事项

1、标的成交后,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予甲方。

乙方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转让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第二年转让费的,10万元履约金不予退还。

经营期限内若乙方违反出让方的有关管理条例,或未按合同经营至承包期满,或承包期内将候车亭、灯箱损坏,或承包期内不正常做广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用此履约保证金予以补偿;乙方在承包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其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

2、经营期间对广告制作的要求

A、乙方发布广告应保持经营期限内不空缺、内容完整,经常更新。

B、公益广告优先原则,按规定预留26只广告灯箱幅面为公益广告位置。公益广告由甲方以实际的成本价格支付制作材料费。甲方需另租用发布公益类广告时,乙方应优先提供,并对原公益广告发布点作临时调整,费用按公益广告计算。

C、在无广告招租的情况下,由公益广告代替,且须由乙方免费制作发布。

3、经营期间对广告保养和维护要求

A、在经营期间对所有候车亭进行无偿保养和维护。

B、经常保持候车亭整洁、亮丽并及时修复缺损。

C、每半个月对候车亭进行一次全面擦洗

D、做到小修一天内完成,大修五天内完成。

4、转让期限内,广告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候车亭、灯箱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

5、乙方应在经营年限内,在城区范围内设立广告业务联系点及维护保养点,广告发布过程中的照明接电费、清洁费、维护费等由乙方负责,并做好对候车亭、灯箱的日常管理、保养及维护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做到每半个月擦洗一次,如有较大损坏乙方应在5天内修复,小的损坏一天内修复。遇到甲方创卫、检查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确保候车亭、灯箱始终处于整洁、美观、完好无损的状态,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在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经营期限内乙方提前提出终止合同,应将候车亭灯箱设施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并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7、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等审批手续。

8、乙方安装的广告不得影响站、亭结构,不得闲置,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并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的形象,如有违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未认真履行维护、擦洗等义务,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10天内乙方仍未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1000元违约金。维护严重不到位,广告幅面长期缺损,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广告发布经营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作赔偿。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工商,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如有违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1、因线路改道、调整、扩建等原因须改造或撤换候车亭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无偿撤换或搬移,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按实际成交价1.2%的比例向本中心交纳产权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付清。甲方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在成交价款中扣除。

第五条 交割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交割。公交候车亭位置明细表见附件。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转让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转让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能支付第二年转让费的,10万元履约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未能按规定日期完成实物交割(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已付成交款的20%违约金。

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加盖鉴证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一份。其他二份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09年3月25日

年3月25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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