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_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0-02-25 广告词 下载本文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鲁工商广规字〔2012〕8号

各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外宣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经信委、卫生局、文广新局、食药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媒体单位:

现将《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

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对外宣传办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经信委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加强广告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辖属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门户网站、户外、固定形式印刷品及新型传播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三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把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纳入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所属新闻媒体单位,确保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广告发布动向,充分运用综合行政措施,及时查处和制止广告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类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及广告证明文件进行核实与查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第六条 各类媒体单位广告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广告宣传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弘扬职业道德,强化内部管理,以社会效益为先导,把好广告发布审查关。

第七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完善广告价格服务收费制度,广告服务收费每年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配备专职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1

及广告业务,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依法履行以下广告审查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三)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处理本单位其他广告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类媒体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广告设计、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作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进行审查: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随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两年。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审批文件、广告样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第十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广告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管理制度,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初审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广告刊播终审权。

第十一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审查制,确保广告审查员审查权责到位,落实“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重点领域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绝对化语言、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等广告法禁止内容。

(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的广告。

(三)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及广告样件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发布恐怖或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

(四)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五)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六)在报纸、杂志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发布广告。

(七)在广播、电视举办讲座、热线、咨询等形式发布广告。

(八)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九)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等。

(十)禁止发布的处方药、自制剂,部队、武警医院等广告类别。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各类媒体单位对群众举报、有关权利人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和证实。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实材料或者重新审查后发现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媒介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第十四条 各类媒体单位对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暂停发布该广告,主动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媒体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依法向社会曝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披露违法真相,警示社会。

第十六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坚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规定,各类媒体单位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不得借新闻报道名义收取广告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广告经营人员也不得以广告参与干扰采编业务,搞各种变相广告、有偿新闻。各类媒体广告经营部门不得因在改革过程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落实公益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以优秀公益广告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通过积极参与各类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设计、制作、发布创意独特,主题鲜明,寓意深刻的公益广告作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宣传先进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各新闻媒体单位每年刊播公益广告的版面、时段,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第十八条 各类媒体单位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全面提升广告管理人员素质。对年度内没有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广告经营管理负责人,由大众传播媒介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内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自身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执法部门通报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介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且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严重失职、纵容或放任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类媒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长期治理不力的新闻媒体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12年6月27日印发)

虚假违法广告曝光

虚假违法广告曝光 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虚构销量2011年上海工商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000多件,罚没金额近4000万元。昨天(3月8日),上海工商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2012年......

治理虚假广告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广告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正因为如此,个别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受利益驱动,设计、......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9号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今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云南省......

违法虚假医药广告四特征

违法虚假医药广告四特征虚假医药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病急乱投医”的患者危害更是雪上加霜,浙江省工商部门将近期监管的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总结出四个特征,就是“假......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广告 虚假 不良 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广告 虚假 不良
[广告词]相关推荐
[广告词]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