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销商广告政策_经销商广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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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山水地板全国经销商广告政策
一、2011年度广告政策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2011年12 月 31日止。
二、自然山水地板全国经销商广告政策涉及范围:
1、户外广告:指发布的户外广告、路牌广告、车身广告、户外灯箱广告、地铁广告、站台广告。
2、媒体广告:指在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广播电台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
3、公关活动广告:新闻发布会、招商会。
三、2011年度全国经销商广告政策:
1、广告政策:
1)由公司承担该地区在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期间投放广告费用的50%。
2)广告费实施每季度核算一次,费用在各经销商的往来帐上以货款抵扣。
3)每季度由各地区提供投放广告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广告投放审批资料、广告投放证明等
至公司区域经理进行核定。
2、广告费用核销条件:
1)广告投放必须向公司区域经理申请,核定同意,未经营销总监书面同意发布的广告,费用由
经销商自行承担。
2)广告投放价格必须由公司区域经理核定申请、核价后方可实施。
3)核销提供的资料为:
A.户外广告:广告审批资料、户外广告照片、发票、广告合同或协议;
B.媒体广告:广告审批资料、媒体投入样刊(报纸、杂志、网址、影音带等)发票、广告合同
或协议;
C.公关活动:广告审批资料、照片、广告合同或协议。
注:上述三项任何一项不符时,公司均不给予核销。
四、广告投放申请及核销程序:
经销商提交广告申请(使用公司统一的广告投放申请表)→报区域经理核准并核定广告投放价
格及费用(2天内核定)→区域经理及时回复(自申请日起3日内回复)→经销商投放广告→提交投放广告证明及发票至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审核→呈报主管营销总监核准→财务部审计、核准→实施广告返利。
五、公司给每地区核销的广告费用为:总销量(实木、实木多层,强化地板总销量)的4元/平方米进行每三个月/次货款累计返还,超出此部份的广告费用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六、分销商的广告投放由公司直接签约的总经销商向公司申请,并按公司统一的广告政策执行。
七、此广告政策在执行公司全国统一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享有公司特殊政策和价格支持的地区一律不享有此广告政策。
八、此广告政策仅限于2011年度与公司直接签约并从公司直接出货和交纳完全额品牌保证金的经销商和分销商,未与公司签约和未交纳完毕全额品牌保证金的经销间及分销商一律不享有此广告政策。
4、展会:仅限展览会租赁费用,其它不列入广告范畴。
2011年1月1日拟订:审核:批准: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