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广告及其法律规制(推荐)_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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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身为连接消费者和经营者渠道的广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如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大量存在,不仅挫伤了人们对广告的信任,同时也损害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的监管部门,对于虚假广告的含义及特征、表现及危害、泛滥的原因,现有的法律规制、治理对策等方面应该有一个系统的、全面性的认识。
一、虚假广告的表现和危害
(一)虚假广告的现实表现
虚假广告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2、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或许有一定程度或一定部分的真实性,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3、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我国《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消息虚假的广告:是指为骗取钱财而宣传根本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其虚假性具体表现为: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等。
(二)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广告作为一种广告业中的违法行为,由于背离了自治自律的现代商业文明精神,从而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这主要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和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两个方面。
具体而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有:
1、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而当消费者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后,经常不但财产权利受侵害,而且生命健康无保障。
2、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消费者在被虚假广告诱使下进行的交易中,是无法真正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
3、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现在,广告在一是管理混乱。由于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划归不同部门审查和管理,导致管理权限分散。我国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广告行政审查机关则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
二是处罚过轻。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虚假广告受益人来说是低得惊人的违法成本。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必然会导致违法行为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违法行为。
3、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一些广告主在利益驱动下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以违法广告进行宣传,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争夺市场。二是一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受利益的驱使,使得在刊登播放广告时,对广告审查把关不严,擅自降低审核标准,为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三是从整个广告行业看,现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未形成制度规范、竞争有序和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与监督自律机制。
4、广告监管部门监测能力和水平落后。由于广告监管的大部分任务在市、县两级工商管理部门,而这两级的监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工商部门存在着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广告监测设备、监测手段落
停止其广告业务。”
2、民事责任。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以外,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委也连年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信用等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四、虚假广告治理对策的进一步思考
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国家整治虚假广告的新举措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困难,还不能完全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从以下诸多方面进一步进行思考,以使我们的虚假广告整治更
分片管理,责任到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或过多过滥、违法率高的广告实施专项治理;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明确责任,统一行动,实施综合执法。
(三)建立完善广告管理制度
一是积极推进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把好广告出口关;二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查制度、登记制度、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把好广告审查和验证关;三是建立完善广告监测制度,保证广告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四是建立违法广告定期通报制度,实施行政告诫措施,增强透明度;五是建立违法广告公开曝光制度,发挥舆论监督;六是实行部分广告暂停发布制度,防止、杜绝违法广告漫延或产生。
(四)加强行业自律
广告行业自律,也就是广告各方当事人在有关组织或自己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制度下,实现广告的管理。但这种自律绝非纯粹的自觉自愿。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把买卖双方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和私人利益。而广告各方当事人作为商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其利己心比自然人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无论是个人自律还是行业自律,一般不是纯粹出于自觉自愿,而是由严密的法律制度、国家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外部保障的。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形成有机合力
广告牵涉到社会、经济、文化、卫生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单靠工商部门来管理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存在很大的监管难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