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备案介绍信_外管局备案
外管局备案介绍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管局备案”。
外管局备案有很多种:外币账户开通备案、出口核销备案、进口付汇备案、预收预付外汇备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深圳外贸论坛szfob 国际商务英语 《国际商务英语》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国际市场营销学 《国际市场营销学》 《外贸英语写作》
涉外经济法 《涉外经济法》
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
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篇二: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关于外管局备案注册问题
相关领导:新注册的企业,有进出口业务,现已办理完毕外经委的和海关的。外管局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最佳答案
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
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步骤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另外,在办理时,应确保电子口岸ic卡已经激活。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七、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方法:
(一)审核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出口单位已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已核销情况下提供)。
(二)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1、审核原则
(1)对于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注意事项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三)办理程序
1、由出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
2、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汇核销
一、出口
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1、含义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2、内容
1)出口单位名称 2)出口币种总价 3)收汇方式 4)预计收款日期 5)报关日期 6)报关单位备注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申领空白核销单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 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2、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即开户: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4、向海关报关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5、送交存根、收汇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进行收汇。
6、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篇三:外汇管理局备案 流程 1.出口备案申请书、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篇四: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核销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综合业务的日常操作程序,完善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
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办理开户备案等,并需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介绍信(主要内容是介绍企业委派的业务员的身份,明确表示聘请该业务员为企业的核销员,要求填写业务员身份证号码);
3、外经贸部门批件(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亦可)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1、查阅 “ 核报系统 ” 的企业开户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尚未办理开户备案; 2、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将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 3、将企业的开户信息录入 “ 核报系统 ”,为企业签发《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及《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并登记开户企业台账。
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到海关申办中国电子口岸 ic 卡,从而保证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申领出口核销领单、办理付汇等外汇业务。
二、出口单位资料变更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地址等发生改变,相应变更企业的基本资料。审核资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发生变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在 “ 核报系统 ” 中修改企业需要变更的内容。
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的资料变更。
三、企业终止注销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因到达经营期限、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办理企业终止手续
审核资料:
1、终止报告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所领核销单必须核销完毕);
4、《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退还企业,其余资料留存归档,并在 “ 核报系统 ” 上查询,确认企业核销情况。在报告上加意见(“ 经查,该企业所领核销单已全部核销完毕。” 或 “ 经查,该企业没有领取核销单的记录。”),加盖 “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外汇局、企业各留存一份,并为企业签发 《企业核销情况证明》 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
为企业办理终止手续时,必须确认企业申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经使用的全部办妥核销,未使用的核销单必须交回外汇局注销。
四、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需要办理进料抵扣的监管贸易合同,在办理出口核销业务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中录入监管贸易合同的相关资料,同时在《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 “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第一联及监管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退还企业,第二联及复印件编号后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如果《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数据与海关登记手册的数据出现不符,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准。
五、核销单遗失(含未用、已用)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办理挂失手续。
审核资料:
1、遗失报告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如何遗失、使用情况、保证公司承担责任、负责人签名);
2、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销单未使用的不需要提供报关单,但企业必须事前进行网上挂失);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查询该单的使用状态后(未用的为挂失、已报关出口的为已用),在报告上签注意见并加盖 “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报告其中一联及有关复印件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已报关出口但遗失核销单,仍需要按出口值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补办出口报关单
业务内容:企业遗失报关出口日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申请补办。
审核资料:
1、企业书面情况报告; 2、按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份。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通过“核报系统”查询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情况,确定为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上加意见(“该单未用于核销,同意补办。”),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企业书面报告及外汇局留存联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遗失报关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企业可以直接到海关申请补办,无需到外汇局申请。
七、出具进口报关单已核销证明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已经用于进料抵扣,但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进口报关单,根据与黄埔海关、东莞海关协商解决的办法,由企业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外汇局审核后出具已核销证明。审核资料:
1、按要求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报关单蓝单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4、相同(或大于)金额进口报关单正本作为抵押。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经查证该进口报关单单确实已核销,并已经收存归档的。为企业在《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注意见(经查,该单已办理抵料核销并按规定收存规定,现已办理有关手续,可删单重报。),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表格复印件及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注意事项:只适用于海关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
八、遗失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业务内容:企业已经办理核销的出口核销单退税联,因各种原因遗失,需要补办。
审核资料:
1、企业情况报告一份;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 3、报关单黄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企业按要求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经办人员经查证该核销单确实已办理核销后,加具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第一联、报关单黄单原件、《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该核销单退税联必须未办理退税申报。
九、遗失《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补办
业务内容:企业遗失用于申领空白核销单的《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申请补制。
审核资料:
1、书面遗失报告一份;
2、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的情况后,收存企业遗失报告,通过核报系统查询企业的领单记录和交单核销情况,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补办《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并根据企业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及我局系统内的记录补填有关资料。注意事项:对企业核销员进行口头警告,要求核销员妥善保管《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避免再次丢失。
十、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遗失未用于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制。
审核资料:
1、企业(或银行)书面申请报告;
2、入账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上述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使用状态,确为未使用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一式两份,提供银行留存联给企业到银行补打核销联,入账通知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审核资料时注意该收汇是否为福费廷业务。
十一、预收货款备案
业务内容:企业出口业务中发生预收货款,需要办理预收货款备案,以便于以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审核资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必须包括:收汇情况、计划何时出口等);
2、贸易双方购销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注明预付货款的条款);
3、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无误后,在申请报告上签注:“已办理预收货款备案手续。”,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购销合同、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退还企业,申请报告一联交企业核销时使用,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事项:注意认真审核购销核销的真实性。
十二、退运货物未(已)核销证明
业务内容:企业出口货物因故需要退运,需要出具货物未
(已)核销证明。篇五:外管局备案 2009年昆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外汇部分)流程及操作提示
一、年检企业范围
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外汇年检(即使表格数据全部为0)。
二、填报excel格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1、在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excel格式的《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表格(以下简称《登记表》,包括一张封面,4张表格),同时还请下载并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登记表和填表说明的下载地址为:
2、企业按照填表要求,在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内录入相关数据,录入时要重点关注表内数据的平衡关系和表间数据的关联关系,录入审核完毕保存为电子文档。填表提示: 1)填报时务必仔细阅读前述填表说明和各电子表中的说明和提示; 2)请务必注意每张表格对币种的要求; 3)《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附注中“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以及《2008年度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中的所有数据是否正确关系到今后企业利润
能否正常汇出,请注意填写。4)《资产负债表》中的“73、应付股利”年末数、“116、资本公积”年末数、“119、盈余公积”年末数、“121、未分配利润”年末数等项目关系到今后企业能否正常办理再投资等业务,请注意填写。
三、提交电子数据
录入审核完毕保存为电子文档后,直接通过互联网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一)客户端下载安装
下载后,以winzip、winrar等软件解压缩后安装;如不能成功安装,则请依次下载前述页面右方的系统补丁后再试(可能需要重启动)。
(二)操作手册下载
(三)首次运行客户端
1、客户端安装后,首次运行该程序,需以管理员的身份添加业务员用户代码(默认的管理员代码为admin,初始密码为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上的ic卡卡号的后6位,初次登录后注意及时修改);
2、业务员用户代码设置完成后,即可用业务员用户的身份登录客户端,向系统导入已填列完成的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
导入过程中如系统提示数据错误,请再次检查电子《登记表》中的各项数据及平衡关系,修改错误数据,重新导入。
四、打印《登记表》
将导入成功的excel格式电子《登记表》打印成册,并签字(编制人、会计主管、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盖章(企业公章)。
五、报送纸质资料
企业应在2009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特殊情况可推迟至2009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市支局(原外管局办公大厅一楼)报送外汇年检资料,办理送审登记手续。
(一)需报送资料
1、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包括: 1)信息登记表、2)2008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3)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2008年度损益表、5)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1份;
六、后续处理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为企业办理外汇年检审核通过手续;如果外汇局审核电子《登记表》发现有数据错误,将从网上退回给企业。企业应定期上网查询外汇局审核结果,发现被退回应及时修改数据重新报送,同时向外汇局报送修改后的书面《登记表》。
七、注意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包括外汇年检在内的联合年检如实申 报年检信息。对于应当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未参检”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在年检期结束后包括账户开立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3、《登记表》数据错误将严重影响企业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企业填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填表说明,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