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活动日志8.2_十篇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社会实践活动日志8.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十篇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湖北民族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日期:2001年8月2日 地点:湖北任辉律师事务所 天气: 晴 活动内容及心得体会:
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在经过了昨天的接待工作之后,主任对我的法律水平有了一定的了解,决定让其他律师带着我一起办案,一方面可以给那些律师做做后勤工作,另外在他们的办案过程中,还可以长长见识,接触一下具体的案例。我欣然接受了这个决定,并马不停蹄的赶到了案件受理处。
带我办案的律师姓李,是一个比较平和的中年律师。在经过了交谈之后,我对这次的案件有了一个大致了解。我方的委托人50多岁的庄稼人,姓刘。他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另一位同样驾驶摩托车的中年教师发生了碰撞。之后他们一同拨打了110。经过了交通部门的现场鉴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中年教师在转弯的时候违章操作所导致的。但是,由于当时中年教师的伤势比刘伯的重,并且当时中年教师的亲属赶到了现场,被他们的气势一下,刘伯便糊里糊涂的签了赔偿协议,表示愿意赔偿教师一方一万元人民币。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双方的病情都得到了恢复,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刘伯家里突然发现,本来交通事故鉴定是教师方的主要责任,最后却成了要由自己赔钱。于是,刘伯家人便来到律师事务所,聘请了李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李律师决定接下这个案子,于是双方签订了特别委托书。委托书分为普通委托书和特别委托书。普通的委托书只对被委托人授予一般的权利,而对于案件的撤诉权、上诉权等重要权利的行使还是需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而特别委托书又成为全权委托书,即被委托人可以代理委托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行使任何任何诉讼权利。
在问清了具体的案情之后,李律师决定首先对相关的法条进行整理。处于对我的锻炼,李律师决定先然我进行相关法条的整理,然后对我的查出来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在得到任务之后,我很快上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找。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其实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而根据当时交通部门的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因为教师一方违规操作,教师一方应当负全责,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教师对刘伯进行赔偿,而不是刘伯赔偿教师。另外,根据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规定,签订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实行意思自制原则,同时应当尽告知义务,如果存在重大误解,则协议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当时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虽然是刘伯签订了该协议,但是由于当时教师一方人多势众,同时对刘伯连哄带骗,存在违背刘伯的意志以及恶意欺骗等违法情形,所以该合同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
在看了我整理的相关法条之后,李律师对我的成果进行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一些我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说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赔偿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所以无论刘伯与教师一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能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凭据。无论刘伯是否出于自愿,该协议都应当自始无效。
当我整理完法条的时候,已经是下午5点了,所以李律师决定今天的工作就到此结束,明天再继续。于是我今天的实践活动变到此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