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社会实践课》论文_思政课社会实践论文

2020-02-29 社会实践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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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社会实践课》报告

姓 名: 祝延锋 学 号: 201130098060 系 别: 计算机工程 班 级: 软件工程1班 指导老师: 邹剑波 完成时间: 2012-09-18

《思政社会实践课》报告

——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

11级软件工程1班 祝延锋

学号:201130098060

[引言] 在当今的教育环境中,勤工俭学可以说已经是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了,在校园内随机一调查就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人会告诉你他们参加过勤工俭学,而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却成了现在社会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随着同学们生活阅历及社会价值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逐渐察觉到了“危机”的存在,察觉到光在学校做一名好学生是远远不够的。走出象牙塔,去接触社会,来增加社会经验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很多同学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走出课堂,勤工俭学。

但是,一些无良厂商们也从中看到了他们不轨的商机......[案例] 祝某某于2012年暑假期间去到中山三乡一家知名鞋厂工作,被招工人员告知暑期工已满,但是他能帮忙进去,但是要收取费用。就这样进去了。每天工作由早上七点半到晚上七点半,中午休息一个小时,总11个小时一天。暑假结束后,厂方说也必须要等到下个月发工资日才一起结算。时间过去,终于等到下个月发工资了,却发现一个月才拿了九百元整。

[摘要]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却被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大学生应提高鉴别能力,增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勤工助学 劳动法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目前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以及特困生比例较高,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勤工助学的队伍中。但是,不断扩大的勤工助学大军,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勤工助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全部打工报酬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在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竟然也无可避免地陷入如民工讨薪一样的难堪境地。

1.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法律保护盲区。一些公司对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是非常的“情有独钟”,其中主要是因为招收大学生的“成本”低,而厂方他们通常也会极力压低工钱,甚至有的厂商从开始就压根没有打算给钱。在厂商他们眼中,大学生比较缺乏社会经验,而且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较的好“坑”。就因为是这样案例中的情况才会穷出不尽。

2.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有限。目前,社会实践已经成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兼职是其中的一个比较主要环节。为此,多数高校还专门成立了勤工助学此类的指导机构,但其工作重心多数都是主要针对校内,由学校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这样校外勤工助学的指导几乎出于空白。即使有了宏观指导,但效果也是非常有限,也就更谈不上什么维护校外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了。

3.学生维权意识不足。首先,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虽然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特别对一些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缺乏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书面用工协议,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在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其次,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

参加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其特殊性在于: ①多数大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由父母提供,面临生存威胁少。

②部分贫困大学生目前在激烈的竞争中,因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

③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依法维权比较繁琐,他们往往采取放弃的做法。一场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要经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等过程,时间漫长,程序复杂,又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与他们兼职所得的收入相比,维权成本太高,所以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半途而废。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属性

1.从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区分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形式。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多样,形式不一,雇用在校大学生者的法律身份各异。根据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自然人雇佣的勤工助学。家教属于该种类型。家教是大学生从事最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有的学生利用周末时间,有的同学利用晚上时间,一次一两个小时,通常按照小时计算工钱,寒暑假也有部分学生按月计酬,雇主提供食宿,陪小孩读书、画画、练琴等,即充当所谓的高级保姆的角色。

②企业雇用的勤工助学。大型国际连锁企业如肯德基等洋快餐,常年大量使用在校大学生廉价的劳动力;一些超市、企业也喜欢雇佣在校大学生从事发单、促销等工作。由于这些岗位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即使没有相关的经验,也可以很快上手。还有,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利用业余时间在旅游公司从事导游工作。

③个体经济组织的勤工助学。如小餐馆雇用大学生送餐、小服装店的店员等。由于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时段性,计酬方式也多采用计时工资,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究竟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是否与雇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

①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勤工助学不适用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虽然将用人单位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仍被排除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理论,在校大学生与雇主建立的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他们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关民事法律。

②受雇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无条件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去判断。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的适用与勤工助学的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判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究竟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单纯以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格式合同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要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有偿性特点,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

三、完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保护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勤工助学作为丰富学习内容、开阔视野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1.从法律规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保护力度。《劳动法》保护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劳动法》的保护以外,广义上的劳动者就没有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公务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却受到《公务员法》的特别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在校学生,因此,应在特别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给予特别法的保护。

2.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的保护。从法理上而言,地方人大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人大可在权利范围内,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

总结:

无论是否从事勤工俭学都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勤工俭学在学生生活中的实际意义,同时也要认识到勤工俭学在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学生勤工俭学也是高等教育中实践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和教育方法。因此,勤工俭学也必须要有法可依。我们在从事勤工俭学时也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续办理,只有这样,当我们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并且要有足够的信心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步子越迈越大,勤工俭学范围逐步脱离学校,在一些企业里除一些重要岗位外,在时间和技术允许范围内,会聘用一些学生作为临时工。因此,我们可以抓住这样的机会好好的锻炼一下自己。毕竟企业里做兼职与校内做兼职是有很大区别的,收获也是大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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