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活动日志8.5_十篇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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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日期:2001年8月5日地点: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天气:晴
活动内容及心得体会:
今天是实践的第五天,由于我昨天的答辩状写的不错,得到了向律师的认可,所以主任决定让我就做一些写答辩状或者起诉状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法律的运用,另一方面也做了一些事实。毕竟跟着别的律师出去办案的话,安全方面的问题不能得到保障,在办公室不会出现安全问题。今天的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具体事情是这样的。2月18号的中午,张某在家中的桌子上存放有人民币2万元整,因为有事,出去了一会,回来的时
候钱已经不翼而飞了。由于当时张某的家中正好有江某在做客,所以张某怀疑是
江某盗窃了其2万元人民币。但是,无论张某如何逼问,江某一口咬定没有拿张
某的2万元钱。于是,次日张某纠集其亲属朋友等10余人,将江某堵在街上对
其殴打,造成了江某左手手臂骨折,腿部软组织挫伤。江某迫于张某的威胁与殴
打,“承认”了失窃的2万元确属其所拿走的。并在张某等人的监督下,签订了
还钱的协议。由于张某的家庭条件并不宽裕,无法拿出2万元给江某,只能整日
躲在家中以防被江某殴打。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法律的途径。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觉得该案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江某当时并没有当场捉住张某行窃,所以,就算对张某有所怀疑,也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走正当的程序,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捕获犯罪嫌疑人
之后,由相应部门追回失窃的款项。而不应当私自就将张某认定为盗窃犯。即使
是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应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定罪之前,对于盗窃者也只能称呼其
为犯罪嫌疑人。
其次,江某是在对张某进行殴打之后,胁迫其签订的还款协议的,违背了当
事人的意志,所以张某与江某签订的协议应当自始无效,不发生债务关系。
第三,江某对张某进行了人身攻击,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鉴定,对张某已经构
成了轻伤。而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只要是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人身侵害,就构成了犯罪,应当进行刑事处罚。所以在本案中,张某还可以向公安机关立案,要求追
究江某的刑事责任。
第四,由于江某对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导致张某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工作,产生了误工费,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在对张某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还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江某赔偿因其对张
某造成的伤害所带来的损失的。最后,由于江某对张某的一些列行为,对张某的名誉和社会地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严重影响到张某的生活质量。如今张某的部分朋友以及周围的邻居都认
为张某是一个品行不端的人。所以张某还可以要就江某对其的名誉损失进行赔偿并恢复其名誉。比如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杂质或者电视频道里公开道歉,刊登道歉信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在综合了以上几个观点之后,我为当事人张某起草了一分刑事附带民事的起
诉书,在经过了李律师的部分修改后,被成功的采纳了。面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得
到了采用,我不禁滋生了一点高兴的情绪。对以后自己的所从事的职业,也隐隐
有了一些期待。